法规阳江市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政策规定及依据


  (一)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即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3.《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


  三、申请条件


  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四、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例如申请2021年度的,需提供2018、2019、2020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受理时间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向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提交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受理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前,每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2021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六、注意事项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当知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指引适用于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及以后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如果相关政策有所变化,以国家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八、联系电话


  阳江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0662-3418523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662-3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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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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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会[2021]28号 新疆2021年高级会计师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申报方式及时间申报条件及要求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9号)精神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5号)、《关于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6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及范围


  (一)申报内容


  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须登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按要求操作。历年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须对申报材料进行更新或修改后再提交;2021年度新申报人员要先进行注册,再登录填写材料并提交。


  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


  (三)申报范围


  1.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岗在职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人员;


  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财政理论研究等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南疆四地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通知执行。


  3.对口支援新疆服务总时间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通知执行。


  4.外省(市)或中央驻疆单位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方可参加自治区评审。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高级资格评审。


  6.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申报2021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如下:


  (一)政治表现。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考试成绩。


  1.申报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2021年度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以上,成绩2021-2023年内有效;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5分,成绩2021年有效)。


  2.受职称评审工作冻结影响的申请人,其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两年,即:2018年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申请人成绩有效期至2021年。


  3.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会计中级资格证书人员,符合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高级会计师,该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加盖“自治区有效”或“南疆四地州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4.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2021年起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即: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的高级经济师考试,并取得成绩方可参加评审。


  5.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和程序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三)继续教育。


  1.申报人员需提供2019至2021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不少于30学时。


  2.申报人员可以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https://kjgl.xjcz.gov.cn/accNet)进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学习后下载电子版结业证,上传至“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


  3.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的,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并填写《参加自治区“访惠聚”工作驻村等人员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免试审批表》(https://www.xjzcsq.com/tzgg/show-18852.html)。


  (四)年度考核。


  申报人员近三年年终考核须为合格(称职)以上,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表作为依据。


  (五)实践业绩。


  反映实践能力和业绩成果的内容要体现出申报人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印证材料须充分展现申报人有效提升单位会计管理、经济效益、培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申报材料须按评审条件要求分别撰写和描述,不能重复反映,附件不能重复上传,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学历资历等。


  1.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专业能力: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科研成果可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且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类课题2项以上,且担任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名,并撰写主要内容,经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具有较高价值。


  入选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自治区会计高端人才(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所需专业能力,只需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2.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


  拥有博士、本科、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在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要满1年、5年和10年(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可相应减少2年);


  论文方面:


  县以上申报人员需在近5年公开出版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定的创造性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及《新疆财会》和《新疆注册会计师》等内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金融专业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县及以下单位专业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在百度搜索、知网、万方或维普等网站可查询,并进行截图报送。


  三、系统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按要求填写申报内容,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电子版,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内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系统中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本单位已对***同志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推荐。


  各级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自治区级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方可在申报系统内推荐。


  (四)财政(财务)部门评价。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自治区、中央驻疆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评价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对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在申报系统内填写评价意见。


  (五)申报材料初审。


  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中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报人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初审通过(网上显示“已通过形式审核”)后,申报人员在网上缴费并按要求打印评审表一式2份(正反两面打印),加盖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工作专用公章、本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送达或邮寄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请使用邮政EMS速递)。


  (六)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按程序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组建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工作按照专家评审、双专家审核、小组会议讨论、评审会议表决等评审程序,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取得现有职称后,连续三年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工作,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申报人员,无需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单位连续三年考核表或“访惠聚”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的高一级职称。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及直接认定的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审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的评审结果按规定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并签发电子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填写申报。


  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符合要求。证件、论文、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实践业绩要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全面反映申报人专业能力水平。申报人要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期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


  (二)要严格审核把关。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口,确保材料内容真实。要突出申报人的政治品行审查,在申报人的政治表现方面,明确提出评价意见,确保推荐的职称评审人选政治过硬。


  (三)要强化监督管理。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申报中出现弄虚作假等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段志强阿娜尔·胡拜都拉


  业务咨询电话:0991-2359401、2359414


  监督电话:0991-2359889


  邮政编码:83001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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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新财会[202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扣缴义务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事项须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为了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汇算提示提醒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扣缴义务人需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以及需要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要求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辅导纳税人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对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提醒其于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该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纳税人基础信息:

image.png

 (二)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纳税人在当年离职的,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离职前,应向其提供当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应保留如下基础信息:

image.png

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所,我们将耐心细致为您解答。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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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我处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网站(网址:www.qhsw.tax)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地址:西宁市文化街11号,邮编810000,联系电话0971-822383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五、竞得人(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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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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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9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一照一码户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其他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申报、报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错误更正、简易程序处罚等9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名称调整为“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名称调整为“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二、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在综合信息报告目录下新增“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出(转)让环节相关税种申报时,可通过此功能办理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优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将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经办人手机号码设置为必填项。


  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


  优化”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功能,允许扣缴义务人通过此功能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协议。


  五、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优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增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非制造业按75%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非制造业按75%加计扣除)”四个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六、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优化“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功能,一是办理非居民扣缴增值税业务时,应选择对应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信息。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设置为非必录项。


  七、报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


  优化“报验纳税人办理所得税预缴”功能,纳税人完成预缴后,增加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税款。


  八、申报错误更正


  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新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的申报错误更正。


  九、简易程序处罚


  优化“简易程序处罚”功能,已签订电子文书送达确认书的纳税人,可在此对2021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逾期申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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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网格员“一对一”服务纳税人的通告

全市广大纳税人、缴费人:


  为提高税收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及时有效地解决纳税人涉税问题,更好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网格员“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


  开展税收网格员“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是税务机关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更好满足纳税人需求,打通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加强税企沟通联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县(市)、区及兴凯湖税务局会根据税源网格化管理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均指定一名专职税收网格员,负责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服务。税收网格员会主动联系纳税人,向纳税人告知本人姓名、职务、职责范围、联系电话,便于纳税人沟通联系。如发生网格员工作变动,则由原网格员向新网格员做好工作交接,由新网格员主动联系纳税人,进行相关信息的告知和开展网格化服务工作的承接,确保“一对一”服务不断档、不遗漏。


  详情请拨打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服务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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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X号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广东省各级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七、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


  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三十九条,修改为:“市级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十一、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市级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X月X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各级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行政处罚及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局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三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


  第三十九条 市级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级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税收执法提出新要求;税务总局相应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上述新要求和新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公告》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办法》制定目的


  为将《意见》有关要求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落到实处,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二)修改保密规定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相衔接,落实《意见》关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有关要求,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三)对照总局规定调整


  一是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修改为“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调整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顺序。


  二是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与上述修改内容相衔接,对《办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十二条中的“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四)修改组织听证有关表述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相衔接,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五)明确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


  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将《办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现为第四十二条)


  (五)个别文字修改


  1.将第二条原“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修改为:“广东省各级税务局”。


  2.规范表述全称。将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四条原“广东省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3.将第三十九条“各级税务局”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


  (六)删除《办法》附件文书范本


  《办法》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为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程序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能对其进行调整。为避免因仅调整文书范本而修改《办法》,删除《办法》附件文书范本,后续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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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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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征的通告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据《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20〕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86号)及《关于调整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保险筹资等政策的通知》(徐医保待[2021]70号)的相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期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中,集中征收期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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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方式


  1.微信、支付宝的“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费。


  2.各地经办银行柜面、自助缴费机。


  3.银联POS机缴费。


  四、特别提醒


  1.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自4月1日缴费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2.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至12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3.我市居民在外地高校已在当地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无需再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4.如有参保和待遇问题,请咨询医保部门;缴费方面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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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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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银保监发[2021]4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维护煤电行业和商品市场正常秩序,助力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严防利用银行保险资金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当前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国之大者”,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处理好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期长期的关系。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自觉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千方百计加大对保供稳价支持力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


  二、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全力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金融服务工作,满足能源电力供应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供暖等企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贷款审批投放,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支持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煤炭主产区和重点煤炭企业增加电煤供应。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更多资金投向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可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根据需要适当提高不良贷款监管容忍度。


  三、严防银行保险资金影响商品市场正常秩序。严禁挪用套取信贷资金或绕道理财、信托等方式,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投机炒作、牟取暴利。严禁挪用各种贷款包括经营贷、消费贷投机炒作茅台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严禁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债市、期市,影响大宗商品价格,避免脱实向虚、空转套利。严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防止运动式减碳和信贷“一刀切”。


  四、积极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健全有利于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坚持依据客户还款能力合理授信,不得诱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超前消费。规范信用卡经营行为,严控单一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规范分期管理,不得通过诱导“过度分期”等方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养卡、以贷还贷,助长过度负债。规范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提供显著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银行机构不得开发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陋习和不良风气的“墓地贷”“美丽贷”“彩礼贷”等消费信贷产品,坚决打击各种“伪创新”。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督促银行机构及时主动调整完善信贷政策,相关授信条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导向,不得高于国家标准,防止抬高融资准入门槛。要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要求,不得放松信贷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防止信贷资金被套取和挪用。要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坚决压缩退出过剩产能贷款,不得继续支持长期亏损、失去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加快不良资产核销进度,防止信贷资源被长期低效占用。


  六、认真做好机构排查工作。要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不当做法和异常交易,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于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做到该处理就处理、该问责就问责、该移送就移送。以本次自查排查为契机,加强内控管理,构建常态化监测排查机制。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排查和整改报告。


  七、认真开展监管检查。要坚决扛起监管责任,保持高压态势,将严查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向商品市场与四季度现场检查项目结合起来,根据机构排查情况,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打击银行保险资金被挪用于投机炒作、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自查不认真、没有主动报告和性质恶劣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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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4
文号:银保监发[202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办流通函[2021]327号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商务部办公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47号,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商务部等部门确定了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地区30个(名单附后),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相关部门要督促试点地区按照《意见》和《指南》要求,抓紧落实试点方案,将试点工作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扩内需促消费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加强部门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大胆探索,形成可复制的成熟经验及可量化的工作成效。


  二、各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对口指导,加快试点进度,做好试点工作评估和经验推广,条件成熟的可积极探索开展省级试点。要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凝聚共识,放大试点效应,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解决好、办到位,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联系人: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任宏伟 白松玉


  电话:010-85093794,010-85093777


  传真:010-85093767


  邮箱:renhongwei@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邮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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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8
文号:商办流通函[2021]3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保障需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满足人民需要、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民生领域保险服务,持续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保障。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回归保险保障本源;顺应保险消费升级新趋势,推动科技创新与保险服务的紧密融合,稳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三)坚持深化改革。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产品开发体制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产品创新动力。


  二、多领域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


  (四)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保险产品,大幅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五)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坚持回归保障本源,围绕多元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提供收益形式更加多样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丰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方式。适应养老保险体系发展需求,探索可支持长期化、年金化、定制化领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参加人员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养老金领取需求。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探索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将长期护理责任、风险保障责任和养老金领取安排与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服务有效衔接。


  (六)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扩大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覆盖面,立足长期健康保障,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地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满足被保险人实际护理需求。支持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制定完善健康管理服务、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提高被保险人健康保障水平。


  (七)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投保年龄上限,加快满足7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给予合理保障。科学厘定产品价格,简化投保、理赔流程,积极开发适应老年人群需要和支付能力的医疗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强老年常见病的研究,加快开发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围绕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实际需求,积极开发有特色的教育年金保险、残障儿童保险、儿童特定疾病保险等产品,加大对儿童先心病、罕见病等的医疗保障。


  (八)加大特定人群保障力度。积极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与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加强衔接,充分考虑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加快开发适合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多元化定制服务。支持群众体育运动和体教融合,提高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程度,探索开发学生校园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冰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满足军队特殊商业保险需求。研究开发满足特殊环境、特殊岗位工作人群风险保障要求的保险产品。鼓励开发区域性人身保险产品,助力区域发展,满足自贸区、自贸港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为不同区域的人群提供意外、医疗等各类保险保障。


  三、有效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能力


  (九)优化开发管理机制。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担当,找准自身市场定位,大力提升产品可得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产品开发工作机制,明确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统筹推进丰富产品供给工作。建立健全产品管理机制,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有效改善产品供给质量,实现产品供需良性互动、业务高质量发展。


  (十)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大信息科技投入,通过科技赋能,降低产品成本、创新供给渠道、拓展服务深度,努力实现定价更科学、投保更便利、理赔更及时,充分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促进互联网保险稳健经营,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配套开发适应各类场景且符合精算原理的人身保险产品,真正实现数据驱动业务发展。加大科技引领作用,提高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实现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


  (十一)加强行业基础研究。推动完善行业基础数据标准,促进行业数据安全共享,进一步提升基础数据质量,丰富基础数据来源。持续开展产品条款标准化、简单化、通俗化工作。推动区域性疾病、流行性疾病的研究,开展老年人、儿童、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群经验数据分析,合理划分不同人群风险等级,为产品精准化供给提供支撑。加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及医疗意外保险的行业经验数据收集,探索制定行业标准发生率表。


  (十二)改革产品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构监管职能,完善产品精算制度。建设产品智能审核系统和登记管理机构,发挥第三方机构服务监管作用,提升信息化水平和监管质效。强化属地监管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防止“伪创新”“乱创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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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8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函[2021]10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四、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停止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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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8
文号:国函[2021]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1]36号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李静、刘璐


  联系电话:010-68553024、2544、4214(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2.《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1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


  (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四)基本原则


  (五)发展目标


  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


  (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


  (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


  (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


  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


  (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


  (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


  (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


  (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


  (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


  (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


  (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


  (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六、实施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


  (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


  (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结合会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


  (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


  会计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会计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发布以来,财政部加快完善会计人才建设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积极营造会计人才发展良好环境,会计人才规模有序增长、人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竞争力明显提升,会计人才在推动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会计人才建设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制定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等制度。二是会计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通过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有序推进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能力评价工作,加强会计学历教育和师资队伍建设,我国会计人才队伍规模稳步增长,整体素质明显提升。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670.20万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42.02万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0.57万人通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近40万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3.6万人;在开设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校及科研单位中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超过1.3万人。三是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成效显著。实施一系列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对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发挥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带动和推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截至2020年底,共有1802人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1071人;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6.7万人次;实施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招收90名学员;实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70人入选,39人获得“会计名家”称号。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从最初的24家培养单位发展到269家,已累计招生超过12万人,授予学位超过8万人。四是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会计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国家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区域重点会计人才支持政策相继推出,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会计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会计人才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发展不平衡,会计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契合度不够,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供给不足,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会计人才创新活力未能充分释放,全方位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尚未形成,会计人才协同发展、交流合作、shui5资源共享有待加强。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会计人才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机遇看,一是我国将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在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会计工作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和治理手段,需要会计人才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是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将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等发展,促进先进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会计作为重要的现代服务业,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将为复合型会计人才培养提供生动实践。


  从挑战看,一是我国会计人才队伍“大而不强”,区域发展差异较大,东中西部地区会计人才数量不平衡,结构性失衡问题仍然存在,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力量薄弱,会计人才梯队分布不平衡,从事基础核算的人员较多,具有新时代发展理念、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不足,会计人才实现高质量均衡发展的难度较大;二是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蓬勃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革新,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会计工作需要不断引入新理念、新思想、新技术,会计人员在持续更新知识体系,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等能力,主动适应数字化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会计职业特点,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形成育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优势,推动我国会计人才战略思维提升、创新能力发展、数字智能转型,提升我国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综合实力和会计人才国际竞争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四)基本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将立德树人作为会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会计法治教育、诚信自律教育、职业精神培育、专业能力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强化顶层设计。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目标,有效整合会计人才政策措施,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用人主体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构建梯次分明、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聚焦高端群体。优化人才结构,突出“高精尖缺”人才培养,着力做好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群体的培训培养,突出点上聚焦、以点带面、高端引领。


  ——注重分类施策。根据新时代各级各类会计人才的特点和实际,考虑区域差异,精准发力,构建包括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在内的终身学习培养体系,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型、差异化的会计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加大协同推进。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投入保障,激发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参与会计人才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活力,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会计人才发展大格局。


  (五)发展目标。


  展望2035年,将建成一支结构合理、专业扎实、富于创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会计人才制度体系,充分激发会计人才创新活力,促进会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十四五”时期,通过深化改革,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更加健全,会计职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会计人才对会计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会计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


  会计人才资源总量比“十三五”期末增长30%,较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涉及会计审计实务、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各类别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总量比“十三五”期末增长40%;具有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持续增长,会计人员的分布、层次和类别等结构更趋合理。


  ——会计教育培养体系不断健全,人才培养效能显著提升。进一步优化会计人员教育培养布局结构,基本形成各级财政部门、用人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的开放、协同、联动的会计人员终身学习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持续提升我国会计人才队伍素质。


  ——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作用有效发挥。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在会计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Shui5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会计人才使用机制不断创新,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升。推动会计人才信息整合、数据共享,积极为会计人才拓展事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条件和平台,加强与组织部门、人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联动,促进人才资源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良好职业操守、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全球战略眼光、社会责任感,能够站在时代前沿和战略全局思考问题,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出谋划策;能够发挥财会工作对企业经营决策的支撑作用,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能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企业发展提出全球性解决方案;能够有效识别、研判和应对经营风险,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能够引领带动企业会计人才队伍发展。


  (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加强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为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提供支持;能够加强单位内控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推动单位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能够带头践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持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熟悉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既“专”又“博”发挥辐射效应,推动价值提升;能够在规范会计服务市场,优化执业环境,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和审计质量,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应当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科研成果或教学效果突出,能够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融入国际学术前沿,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培养优秀会计人才,优化会计学科体系,提升会计学科地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术带头人应当在会计学术领域造诣精深、成就突出、享有较高声誉。


  (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丰富的实务经验、突出的专业能力、娴熟的英语技能,能够运用综合战略思维,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能够利用开放的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在多双边会计国际场合中踊跃“发声”,积极影响国际会计标准制定;能够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深入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我国会计审计人员上千万,分布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和领域,从事会计核算、财会监督、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通过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着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人才队伍,以提升职业素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不断提高会计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整体水平,促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执行财经法规、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要加强会计法治教育、会计诚信教育和思政教育,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财会类专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课程思政建设,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要组织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健全评选表彰机制、严格评选程序、创新评选方法、宣传先进事迹、弘扬诚信理念,支持用人单位推进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其选聘任职等挂钩,激励广大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要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利用,探索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评价、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支持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会计人才能力框架是从事会计工作或履行会计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和要求的组合,包括知识、技能、价值观等。财政部要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会计人才分别构建能力框架;以能力框架为指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构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核心课程体系。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能力框架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根据能力框架开展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各系统、各单位的共同努力,积极引导广大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发展要求,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推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会计人才评价是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部分,是会计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要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评价对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制度,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管理,探索推进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多考。加大对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向艰苦边远地区适当放宽评审标准。建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机制,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应用,提供标准统一、内容规范、质量优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和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全要素模块课程,开展继续教育师资库建设。shUi5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人才评价、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继续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应主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做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的有关制度安排,重点对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群体及其后备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完善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为重点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模式,课上讲授与课下研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实用性。财政部重点对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开展培训,设置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两个类别,短期培训聚焦岗位能力培训,长期培训着重加强中青年人才培养,有关培训资源将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单位重点群体的培训,并注重加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和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各地财政部门应推动将本地区高端会计人才纳入本级政府高端人才体系中。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高端会计人才和涉外会计人才。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保障。


  (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会计学科专业是会计人才培养的基础和载体。构建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革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形势的会计学科专业体系,积极推进会计学一级学科申报和建设。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促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适当增加政府会计相关课程


  内容的比重。配合教育部门深化会计学历教育改革,依托部分高校,聚焦直接影响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从师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实践基地等方面进行以战略思维、业财融合、数字智能为导向的教改研究和探索,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增强会计职业教育适应性,进一步完善培养机制。加强会计基础理论研究,争做国际学术前沿并行者乃至领跑者,开展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建立重点研究基地,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为重大会计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用型会计人才。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面向会计行业当前及未来人才重大需求,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核心课程建设、教学案例库建设和教育质量认证等工作;积极推进部分高校试点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体系;优化跨院校的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平台,推进培养单位与实务部门在课程建设、实习实践和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各培养单位应加大教学投入,健全教学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优秀师资,引入和配备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大数据分析等学科交叉背景的会计青年教师;丰富课堂形式,采用案例教学、沙盘模拟、情景模拟、翻转课堂、整合性学习、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方法;规范实习实践基地管理,与实践基地深入合作,开展符合实务导向要求的课外综合素质活动。


  (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对会计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进行采集、管理和维护,建立全国会计人员数据库。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的分析、查询、利用,推动会计人员信息互联与共享,为会计考试报名、证书办理、继续教育登记等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鼓励各省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平台。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会计人员共同参与的会计人才服务体系。


  (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会计人才培养基地是对会计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服务平台。要加强国家会计学院建设,推动国家会计学院坚守高端培训办学使命,开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师资水平,打造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主阵地;坚定特色发展办学方向,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中突出优势领域,形成差异定位协同发展新格局;坚持整合资源办学策略,加强高质量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共建携手共进合作共赢大平台,切实发挥学院董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和支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重点针对地区、行业中急需紧缺的会计人才开展培训,为社会各单位和会计人员提供精细化的业务培训、能力提升等服务。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会计人才培养,注重发挥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支持会计行业组织(团体)搭建会计学术交流、实践交流平台。


  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


  为解决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依然短缺的问题,财政部将实施一系列重大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其后备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后备人才、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通过提升各类会计人才的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业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执业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会计学科建设和会计理论繁荣,促进提升我国在会计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对中央企业一二三级企业、省级国有企业一二级企业、上市公司和地方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开展轮训,提升总会计师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2900人,五年共培训约14500人;选拔一批大中型企业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240人。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对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开展轮训,提升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720人,五年共培训约3600人;选拔一批行政事业单位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


  (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轮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每年培训约1000人,五年共培训约5000人;选拔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80人。


  (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选拔一批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实施会计名家工程,发现、培养、举荐约15名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杰出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


  (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约150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通过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和国际交流合作、发表会计专业意见、担任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方式,为我国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建言献策,提高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实施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负责本规划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重点工程实施办法。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重视会计人才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专项资金对会计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部门)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各用人单位应当重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本单位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为会计人才成长提供必要的平台和经费支持,切实发挥会计人才作用。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重大工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关注会计人才,支持会计人才工作,营造会计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财政部加强对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培训培养,通过组织承担重点专项任务、重大课题等,提升各级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系统会计管理、财会监督队伍的建设,更好发挥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在推动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强财会监督检查、提升会计服务管理水平、营造良好会计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建立规划实施的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根据反馈信息以及评估和监控情况,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2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全面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计人才规划》)。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201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中长期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按照该规划确定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财政部门不断健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力度,统筹开发各级各类会计人才,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会计人才规模有序增长,人才优势不断增强,人才效能明显提高,我国已基本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的会计人才队伍,在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国将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会计工作将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迫切需要我国会计人才在企业管理、政府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教学科研、会计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施展才华、积极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革新,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将进一步推动会计工作与经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会计智能化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培养一批既精通专业又熟悉信息技术,既具备战略思维又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推动会计工作适应数字化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但是,从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实际看,我国会计人才队伍结构性失衡问题仍然存在,中西部等经济落后地区人才发展缓慢,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力量薄弱,会计人才梯队分布不合理,从事基础核算的人员较多,具有新时代发展理念、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依然不足。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通过全面总结过去十年会计人才工作的成绩、经验和不足,深入分析当前以及未来会计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思考未来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措施,形成指导我国未来五年会计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进一步巩固前十年会计人才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大部署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发展重要任务的必然要求。我们通过制定《会计人才规划》,将加强对我国会计人才工作的总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制约我国会计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打造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逐渐形成我国会计人才的国际竞争优势。


  二、起草过程


  自2021年1月以来,围绕《会计人才规划》的编制工作,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2021年1-2月,组织部分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围绕如何做好“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深入讨论,并就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若干意见建议。2021年3-4月,对《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启动《会计人才规划》的起草工作。


  二是组织座谈调研。2021年4月以来,通过会议、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地方会计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会


  计师事务所、高校、行业组织、培训机构等各方面关于会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梳理、汇总、研究《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和座谈过程中收到的关于会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是进行集中研讨。2021年6月,在前期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会计人才规划》初稿。2021年7月,组织部内相关单位,部分地方会计管理机构、企业、高校相关工作负责同志或专家,对初稿进行集中研讨修改。之后,根据专家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是组织征求意见。2021年9月,形成《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部内有关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的意见。共收到39个单位反馈的132条意见,其中:已采纳或部分采纳54条,待进一步研究18条,未采纳60条。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会计人才规划》。


  三、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考虑。《会计人才规划》是《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子规划,既要保持与其有序衔接,也要对其中涉及会计人才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会计人才是国家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部署,推进相关工作。为此,围绕“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部署以及“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有关要求,我国会计人才工作将从以下方面谋篇布局:


  着力构建一个体系。即构建包括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在内的会计人才工作体系,重点健全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有序推动两个发展。即通过完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继续教育培养模式,推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等,推动会计人才向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发展、向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发展。


  积极打造三个平台。即打造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会计人才资源共享平台。


  有效解决四个问题。即解决会计人员诚信机制建设滞后的问题,解决会计人员评价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解决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解决基层会计人员教育培训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重点实施五个工程。即实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二)主要内容。《会计人才规划》共6个部分、29条。


  第一部分,总结“十三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取得的成绩、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


  第二部分,明确“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更加健全,会计职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会计人才对会计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三部分,明确“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


  务,具体包括六项任务: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级会计人才,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级会计人才,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


  第四部分,提出“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九个方面: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五部分,提出“十四五”时期实施的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


  第六部分,提出贯彻实施《会计人才规划》的有关保障措施。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对于《会计人才规划》,我们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1.《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


  2.《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目标、任务否合理?还需要增加哪些目标、任务?


  3.《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还需要增加哪些政策措施?


  4.对于推进会计人才使用有哪些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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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9
文号:财办会[202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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