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范围、征收期限、办理渠道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


  另外,《公告》还对满足汇总缴纳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明确了风险准备金征收期限的一般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按季缴纳的,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三)《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即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etax.haina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福建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从2012年7月1日起,陆续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等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并规定了部分产品的全省(不含厦门,下同)统一扣除标准。


  核定扣除试点以来,根据试点纳税人的产品类型及其农产品单耗数量的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多次新增和调整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根据试点纳税人的产品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增加全省统一的产品类型及对应扣除标准204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增加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74项、生产销售食用菌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14项、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113项,生产销售活性炭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3项。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泉州市、泉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商福建省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应满足的条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未增加其它适用条件。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在办法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免税销售额的确认


  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据实申报,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当期零售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出口发票开具


  公告第九条的内容解决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五)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本办法仅涉及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申报表填报、申报期限确定等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特殊规定,与现有的出口免税项目不同,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在税收管理上有所区别,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三、《公告》施行日期


  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宁波地区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自2020年10月16日起,将宁波市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领用方式更加便捷。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三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和接收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使用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五是签章手段更加先进。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三、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后,如何对电子专票进行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后,如何使用电子专票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五、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六、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七、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税总函〔2019〕405号”)。针对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需要明确的事项和补充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申请成为试点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第二,明确了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要求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第三,明确试点企业需要报备内容。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


  第四,明确了文件衔接有关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明确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税〔2016〕137号文件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征管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风险准备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已触发了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条件。为做好我省税务机关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方便缴纳义务人准确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我省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的具体范围,即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同时,明确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


  (三)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其中,选择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选择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四)选择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公告同时明确了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标准。


  (五)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三、施行时间


  选择按季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为便于缴纳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义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在《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的基础上,应各方进一步加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的诉求,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经认真会商研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补充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周期。2号公告明确对“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对于纳税人在2019年发生偶然收入等情形导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不达50%的,允许纳税人选择以2020年1月1日至12月1日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通过给予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服务“六稳”“六保”,持续助力复工复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增加从事四项服务但销售额占比达不到50%的情形。2号公告明确“四项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按照国家关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应予以优惠支持的重要精神,从保住市场主体、稳就业的角度考虑,对于实际从事四项服务且兼营其他类型业务的纳税人,其直接用于四项服务且能分别核算的自用房产,可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能分别核算的多层建筑,可按其用于四项服务的自用房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明确对上半年已缴纳但符合上述补充政策减免税条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以此体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作用,做到税收优惠有的放矢,精准服务纳税人。


  四、本公告实施时间与《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号)保持一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郴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郴州市城区于2012年上线“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后,评估范围仅限于住宅,非住宅需纳税人进行个案评估,既降低了效率,又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难以满足现阶段存量房交易税费征管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完成了郴州市城区范围内的非住宅类存量房数据库建设,拟定于2020年11月30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把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后,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税费征管流程发生了改变,其评估结果影响到存量房交易各项税费的计征,关系到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减少后期纳税争议,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自2020年11月30日起,把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二是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及申报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同时的处理规则。三是明确发生在2020年11月30日(含)以后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使用“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发生在2020年11月30日以前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在2020年11月30日(不含)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纳税评估。四是明确了出现争议时,应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任务要求,共同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提升审计质量方面取得哪些进展?


  答: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执行财经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财政部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制度和审计准则建设,持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函证集中化、数字化处理,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提升审计质量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注册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开展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提示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业实力不断发展壮大,一批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颖而出。积极服务国家建设,为相关领域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支持。


  但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足、内部治理结果不完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需要加强和改进执业管理,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二、印发《实施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适应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状况,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此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有关业务实行了资格管理。如,对从事资本市场业务、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一些规定与要求。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维护行业发展秩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既要推动审计领域有序竞争;又要促进市场规范运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印发《实施意见》,坚持有序推动,平稳实施,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的同时,加快形成接续性管理措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规模、能力和专长承接业务,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实施。总的考虑是:坚持质量优先,做强做优,树立质量优先导向,加快推动形成市场择优的体制机制,引导要素资源等向优质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坚持突出重点,统一规则,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作为监管重点,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维护国家统一审计准则的严肃性,促进形成规范统一的审计市场。


  三、请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意见》突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信用建设等多种方式手段,推出了10项政策措施,强化市场约束,增强企业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在严格监管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充分运用现有规章制度,突出服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形成科学有序的管理格局。二是逐步推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鲜明树立质量优先发展导向,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促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格局。三是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监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保持和提升执业能力。四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测和管理,及时共享有关信息。五是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满足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对执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六是强化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责任,企业应当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作用。七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维护行业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八是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九是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处罚措施。十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审计质量提升。


  四、《实施意见》将如何加强组织实施?


  答: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实施意见》中的每一项措施,形成具体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形成配套措施的具体细则,以确保《实施意见》得到有效实施。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同国资、银保监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协调协同工作格局。财政部门及时完善审计准则等执业规则,及时了解其他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满足相关需求。


  三是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财政、国资等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提高对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与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推行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部分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领用方式更加便捷。试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三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使用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五是签章手段更加先进。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三、税务机关为使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高效的“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一是“非接触式”的发票申领服务。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取电子专票,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采取邮寄等方式领取空白纸质专票。


  二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开具服务。试点纳税人在完成对应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并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电子专票。


  三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勾选服务。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后,可以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直接确认电子专票的用途,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购买扫描设备办理发票认证事项。


  四是“非接触式”的发票查验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电子专票信息;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电子专票试点开具的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浙江电子专票试点开具的时间和范围为:


  (一)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浙江省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1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开出的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浙江省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浙江省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1月11日起,浙江省开出的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五、为何要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范围?


  考虑到专票电子化试点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未开展试点的地区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相关情况了解不足,为增强对受票方纳税人的辅导服务,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和答疑,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避免出现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在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税务机关将按照风险可控、分批分次、服务保障、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大到全国其他省市。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电子专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七、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电子专票试点接受的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宁波开出的电子专票;


  (二)自2020年10月28日起,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开出的电子专票;


  (三)自2020年11月1日起,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浙江省、宁波市开出的电子专票;


  (四)自2020年11月21日起,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开出的电子专票;


  (五)自2020年12月1日起,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受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开出的电子专票。


  九、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电子专票具有永久保存的优势。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十一、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近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前,原省国税局和原省地税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统一明确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全省政策执行口径,规范税务机关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调整为:农、林、牧、渔业为“3%-5%”;制造业为“5%-10%”;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0%”;交通运输业为“7%-10%”;建筑业为“8%-10%”;饮食业为“8%-15%”;娱乐业为“15%-20%”;其他行业为“10%-20%”。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06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或单独制定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等配套文件。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过去两部门及单独制发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新法实施后,相关规定已失效,应予以全文或部分条款公告废止失效。


  二、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2020年9月1日前由我局和省财政厅制发或由我局单独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


  三、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什么?


  我们重点清理:2020年9月1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定的,已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及和总局公告的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


  四、本次清理的结果是什么?


  经过清理,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其中: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的全文有效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3件,2020年9月1日后全文废止,应作失效处理;我局单独制发的全文有效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3件,2020年9月1日后,其中2件全文废止,1件部分条款废止,应作失效处理。


  五、清理会以什么形式公布?


  对于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在清理结果公告后,及时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刊发,以便纳税人查阅、使用。同时,根据清理结果调整我局政策法规库内容,便于查询。


  六、公告实施时间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公告与法律实施时间相一致,6个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浙江省资源税征收管理的依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06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主要背景


  (一)国务院、省及市政府改革要求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1.直接取消审批;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明确了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具体改革措施:1.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2.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2020年底前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其中明确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具体改革措施与上述(国发〔2019〕25号)的具体改革措施一致,并增加了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外保留审批并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措施。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相关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核验的,可结合本地实际改为实行告知承诺。


  根据国发〔2018〕35号 、国发〔2019〕25号、粤府函〔2019〕405号文件精神,2020年2月7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明确了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外保留审批并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我市的改革贯彻落实了国务院、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决策部署要求,起草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财政部要求


  财政部先后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均明确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还明确“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此外,财政部已完成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的相应升级,实现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和审批全部网上办理。财政部认为财政部令第98号已基本上符合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要求,鼓励并支持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二、《实施办法》制定主要条款


  《实施办法》共三十七条,制定的主要条款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了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模式。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行市、区财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报备及行业监管工作,审批机关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审批和年度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监管等事项由南山区财政部门负责。


  二、确定了在我市全市范围内(含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并改革一步到位,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由审批机关提供《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服务指南》和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具备执业条件的中介机构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经审批机关形式审查后0.5天作出审批决定,颁发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并纳入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资格申请要求。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可担任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同时,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再设置资格条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二是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即可。


  四、推行网上服务。按照转变理念、优化服务,加强引导、促进发展的改革精神,依托“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推行网上业务办理服务,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申请人少跑腿”,便利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申请。


  五、明确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为:第一步,申请人登陆“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上传资料附件;第二步,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审批机关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打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六、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机关收到机构申请,经形式审查后,0.5天作出审批决定。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提升审批效率,压缩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时限。 


  七、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由审批机关在发放许可证3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有关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以处罚。二是要求审批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并根据有关企业因违法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等开展重点检查。三是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代理记账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五是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八、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限。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据此,明确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06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征收对象。在宁波市各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征收部门。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缴纳期限。按季度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四)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缴纳义务人办理费种登记后,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 (http://etax.ningbo.chinatax.gov.cn)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06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税务总局出台《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并随文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指标体系施行两年多来,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2019年底,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政策解读稿中明确“税务总局将适时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今年以来,我们在系统总结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成效和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公告》予以重新发布。


  二、修订内容


  (一)“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


  合并“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指标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指标,指标分值由30分调整为20分;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根据其当前实时纳税信用情况计算,使该指标更加客观地反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


  (二)“0301纳税人评价”


  将委托人评价由“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调整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相应调整对应分值;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由原来默认“一般”(5分)调整为默认“基本满意”(10分)。


  (三)“0402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


  将积分类别由“基准分”修改为“直接得分”,积分计算等式为“30分×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量/(积分时点职工总人数×30%)”,规范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对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予以扣分。


  (四)“0403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


  将积分类别由“基准分”修改为“直接得分”,积分计算等式为“30分×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通过积分方式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认为报送专项业务的协议信息存在违反与委托人订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情形的,可留存备查。


  (五)“0501业务结构”


  考虑当前涉税服务业务创新发展趋势,在计算分类业务占比时适当体现“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两项业务的重要性,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纳税申报代理收入+一般税务咨询收入+专业税务顾问收入+税收策划收入+涉税鉴证收入+纳税情况审查收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收入×50%+其他涉税服务收入×50%)/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10分”。


  (六)“0502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


  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10分”,修改前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需达到全省平均值的2倍才能得满分,修改后只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达到全省平均值即可得满分。


  (七)“0901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情况”


  将指标分值由10分增加到20分;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20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全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修改后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达到全省平均值即可得满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06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1、为什么要研究出台《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明确临港新片区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行业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位,本市相关单位深化研究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有关工作职责分工、资格认定流程、后续管理规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系统化、规范化的解决方案,形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方便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2、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结合财税38号文的相关要求,《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基本条件: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新片区重点产业,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等。此外,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相关程序?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拟申报企业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交自评表及相关资料,新片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认定名单提交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定期审议确定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06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谈谈单位发放给员工的见义勇为奖励是否可以免个税

有会员问,我单位一员工去世,西城区政府发文认定其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地方政府发放的奖金以外,想问下这种单位另外发放的以资奖励应该按照什么方式发放?发放标准有具体要求吗?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个税?见义勇为条例中有明确约定所在单位应以奖励?


  个税条例中所说免税项第4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可以享受免税,我说的这种情况可以按照福利费发放吗?


  我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首先,单位对本单位见义勇为的员工可否进行奖励?


  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单位给本单位见义勇为的员工进行奖励是有依据的。


  其次,单位给的奖励能否免个税?


  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办法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规定:


  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的事例越来越多,各地要求对此明确税收征免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海南地税的回复:


  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015-03-18 10:19 来源:海南地税


  问: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的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以上规定及海南的解答,政府及主管组织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是可以免个税的,但对单位奖励给见义勇为员工的奖金是不适用免税政策的。


  是否可以按福利费来免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上述生活补助费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法规,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政策,单位对本单位见义勇为员工以生活补助费的名义发放补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不建议以奖金形式发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06
作者:何晓霞
来源:每日税讯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我省原国税、原地税施行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规定已不再满足当前工作需求。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和统一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二、重点内容


  (一)适用范围。黑龙江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印制企业。


  (二)税收票证定义。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在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纸质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式样印制或输出打印的税收票证。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办法》明确了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保管、作废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和检查等工作,明确了输出打印类纸质税收票证的式样、领发、结报缴销等管理要求。


  (三)岗责体系。对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


  主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职责进行明确。


  (四)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具体规定。为确保税款安全,明确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时限和金额。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30天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五)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赔偿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1.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


  2.《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三、《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施行的起始日期


  明确了《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06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