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目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正确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按照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海南省、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认真咨询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积极听取基层政府部门、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9月1日至10月15日,我们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们都积极研究采纳。《产业目录》成稿后,我们还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产业目录》报请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问:《产业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内资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适用于外资企业)。


  二是产业条目多、涵盖行业范围广。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加上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基本涵盖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我们还将适时对《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三是重点突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据此,《产业目录》中的新增目录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行业纳入,比如旅游演艺、高端专业医疗、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等。同时,考虑到海南的产业特色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把与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的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等。


  问: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


  答:《总体方案》提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原则上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问:涉及《产业目录》相关业务的企业,是否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企业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以《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3.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4.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的企业,只有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


  问:《产业目录》的实施期限是怎样的?


  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据此,《产业目录》实施期限与政策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问:《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是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海南省是《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目录》进行判断。如出现难以准确判定的情况,可由海南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界定,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考虑到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属于新业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商有关部门对其范围进行解释。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海南省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方案,确保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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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市场主体复苏,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在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时,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紧扣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支持企业保供稳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金融纾困力度,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企业服务。二是支持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去年12月底以来,市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关切,抓紧开展政策调研,通过专题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调研了解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政策诉求,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政策措施》在区域上,突出对管控区域的支持。在主体上,突出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在行业上,突出对商贸、住宿、餐饮、工业“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的助力。同时,兼顾普惠性,在稳就业、降成本、企业融资等方面覆盖和支持更多企业,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类企业在沈阳发展。三是体现政策综合效应和力度。对照和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援助企业政策措施,参考借鉴各地已出台政策,紧密结合沈阳实际,研究制订了一揽子综合政策,着力打好政策组合拳。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分为6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共计25条。


  第一部分,支持企业保供稳供。一是对重点管控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实体经营企业,按经营面积给予补助。二是对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厢式移动售货车企业,按车次和天数给予补助。三是对利用线上订单、线下配送方式向管控区内居民提供保障的平台和企业,按每单2元进行奖励。四是对2020年“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补助。五是对2020年度“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按销售额或销售量给予补助。


  第二部分,帮助中小企业稳定生产。一是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2020年实际完成投资的5%给予补助。二是对减免入驻小微企业租金的“双创”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三是对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免收罚息等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第三部分,着力做好稳岗就业。一是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同时,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政策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二是对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三是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对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四是2021年开发1000个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五是发展共享用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场网络招聘会。


  第四部分,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一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省统一部署,从今年1月1日起调低电价,预计可为企业降低电费成本1.01亿元。二是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可以缓缴企业、个人医疗保险至3月31日。三是对户外广告设施企业分类减免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费用。四是对社会化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减免一季度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五部分,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一是继续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贷款,人民银行可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地方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激励。二是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支持工具给予贷款本金40%支持。三是扩大“助保贷”合作银行范围和规模。将推动“助保贷”合作银行从现有的5家继续扩大。通过建立信保基金,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四是鼓励银行机构稳贷续贷。要求对暂时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对企业续贷时利率水平不高于原水平。五是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分类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第六部分,强化服务企业和问题解决。一是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留工稳岗促生产。总工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慰问留沈过年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好企业水电气热等各项生产要素。二是支持重点快递物流企业的销售网点,在室外有序堆存周转货物,方便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分拣作业。三是组织工业、商贸、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分行业的企业问题解决机制,推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方面问题。


  最后,在政策执行期限方面,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策释义及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第1条-第3条:2021年1月2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我市皇姑区明廉地区为重点管控封闭区域。为保障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生活需求,增强打赢疫情阻击战信心,市、区两级政府动员鼓励重点管控区域内商场、超市(含生鲜超市)、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对管控区域内居民开展生活物资保供稳供工作,同时,组织线上网购平台向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网络购物保障,直至1月17日解除管控。期间,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克服用工紧张、货源组织难、极寒天气等不利因素,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持续组织保供力量,较好地完成了疫情重点管控区域内生活物资保障任务,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市政府对上述连续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降低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保供稳供成本。


  政策联系人:第1条、第3条 市商务局 范孝宽22722104,王海庚23768092;第2条 市商务局 孙志永22741589.


  第4条:为进一步发挥“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需求的作用,推进“菜篮子”稳产保供工作,对“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进行资金补助,每家补助1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建设等工作。


  政策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 蔡东 82703838.


  第5条:在全市疫情防控重点管控期间,为进一步保障市场供应,全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加强产销对接,多方筹措货源,加大市场生活物资投放力度,较好地保障了全市“菜篮子”市场稳定供应,为全市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此,市商务局对2020年度“沈阳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中的线下实体企业(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联系人:市商务局 范孝宽22722104,王海庚23768092.


  第6条:本条政策在我市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基础上,对“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降低了门槛,由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降低为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对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省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二是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较高资信等级,近三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三是符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实施的生产线调整、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等技术改造方面的相关要求。同时,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 高健 86589556.


  第7条:本政策针对市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给予资金补助,着力减轻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压力。示范基地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省、市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2017年-2020年)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二是2020年以来,对入驻小微企业已实施减免房屋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 高健 86589556.


  第8条:本政策针对《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324号)第一项:“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进行了延续,市政府设立500万元奖励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压力。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应为沈阳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银行及城商行在沈分支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二是驻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到期的,办理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累计至2000万元(含)以上。四是延期贷款不改变企业贷款质量分类形态,本金额度不低于原贷款额度,利率不高于原贷款利率并免收罚息。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 高健 86589556.


  第9条: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尽可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4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单方面违背相关规定同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文件精神,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姜哲玉 22855266,潘勇 22539041.


  第10条:按照全市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市人社局将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或岗位工作需要,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等项目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其培训补贴资金可用于就地过年农民工生活补助。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栾春燕 22899138.


  第11条:为保市场主体、稳就业岗位,助企纾困,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措施,对受冲击大、生产经营恢复慢的中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和群体加大帮扶。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对相关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其中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陈希光 31401545


  第12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32号)。主要招录对象为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人员主要从事基层服务工作,如: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等基层公共岗位。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郭一楠 31407016.


  第13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互助、职工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共享用工”方式,对劳动力暂时过剩的企业与劳动力紧缺企业之间进行用工调剂,促进人力资源合理调配,缓解企业用工压力,稳定劳动者就业岗位,助力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郭一楠 31407016.


  第14条:依据《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740号),2021年1月1日调整后新电价自动生效,工商业企业不需要任何操作,自动执行新的电价标准。


  政策联系人:市供电公司 王英新 23154916.


  第15条:对2021年1月31日前不欠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2021年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以延期补缴,补缴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断缴期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个人账户暂停划账,单位补缴到位后补划。


  政策联系人:市医保局 唐东兴 62161489


  第16条:减免对象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业经审定通过设置规划的广告牌、电子屏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个人)。经营性设施:系指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个人)为其他单位(个人)有偿发布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发布自身企业经营内容相关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同时,为其他单位(个人)有偿发布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非经营性设施:系指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个人)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的外立面设置的只发布与自身企业经营内容相关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政策联系人:市执法局 杜学智 23987108.


  第17条:社会化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指土地性质是划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产权归属国有、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的人防工程。同时,该工程已同市人防办签订使用合同,按时缴纳使用费。


  政策联系人:市人防办 张立 22575211.


  第18条: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资金激励,提高金融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谷雨饶 22838572.


  第19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法人银行贷款本金的40%作为优惠资金支持。放贷法人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谷雨饶 22838572.


  第20条:“助保贷”是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办理,以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目前沈阳区域内合作银行包括: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和沈阳农商银行。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于2019年开始学习借鉴苏州模式,搭建沈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其中,信保基金作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核心政策工具,目的是为中小企业解决纯信用类贷款。基金以风险分担的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以保证担保和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类保险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照贷款本金的 65%︰20%︰15% 的比例共担风险。


  政策联系人:市金融发展局 杨英 22721451.


  第21条: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利率水平按照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减点执行。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谷雨饶 22838572.


  第22条:依据2020年11月省财政厅、省金融局出台《关于公布辽宁省(不含大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辽财金〔2020〕312号文件精神,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提振民营和小微企业信心。


  政策联系人:市金融发展局 吴新竹 22724814.


  第23条:日前,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印发通知,于1月21日至3月底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鼓励引导农民工等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年。通知强调,行动期间,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其中一项是送温暖留心,组织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和集体过年活动,鼓励企业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安排文化娱乐活动,落实好工资、休假等待遇保障,餐饮商超、医疗卫生、治安消防等服务供应不断线,让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春节。


  政策联系人:总工会 樊喜武 22853655.


  第24条:疫情期间,考虑到作业人员安全性,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允许快递物流网点将货物由室内相对封闭空间转移至室外空间开展分拣作业。


  政策联系人:市执法局 杜学智 23987108,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2820122


  第25条:为深入落实“一联三帮”要求,由市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结合已有的“万人进万企”等活动,建立完善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征集企业政策诉求和问题,进一步帮助企业落实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


  政策联系人:市营商局 唐彦清 83962593


  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事宜,请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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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辽宁税务
来源:辽宁税务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2019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吸收完善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总体上延续了2019年度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推出了进一步简便优化办税的新举措。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公告》第一条规定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为此,《公告》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十分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在首次年度汇算后,税务机关于2020年7月和12月分两次简便优化了预扣预缴方法,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比如,2020年纳税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了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没能及时在预扣预缴阶段申报扣除,可以通过年度汇算申报享受扣除,也会涉及应纳税额的调整以消除“差额”。


  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第二条根据94号财税公告规定,列明了无需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类型:


  第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汇算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五、有哪些途径可以帮助纳税人做好年度汇算的准备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额、已缴税额,或者无法确定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于办理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可以要求扣缴单位提供,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二是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查询本人2020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三是年度汇算开始后,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收入、已预缴税款等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了。


  六、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时间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七、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网上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任职受雇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与纳税人联系也比较紧密,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税务机关将为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其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确认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还规定在纳税人确认前,单位不得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代办或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八、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个渠道: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


  一是网络办。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在网上税务局,税务机关已把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四项综合所得的预缴申报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了申报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更加方便快捷。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二是邮寄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邮寄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各省(区、市)税务局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邮寄申报需要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是大厅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或邮寄,也可以到《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九、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税务机关根据《公告》相应微调了纳税申报表,以便纳税人更加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十、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办理申报时可不受物理空间限制,实行全国通办。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了。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例:纳税人李先生202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新增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这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例: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0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一、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办理退税。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二是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十二、2020年度汇算有哪些帮助纳税人规范办理年度汇算的措施?


  税务部门从健全制度和优化功能两个方面着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一是健全制度方面。首先,建立“首违不罚”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要求,在《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其次,对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补税和2020年度汇算退税进行关联。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通过关联纳税人2019年度的申报记录,提醒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二是优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再如,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又如,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十三、纳税人可以从哪里获取办理年度汇算的帮助?


  税务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推出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制作内容丰富、形式生动的宣传产品,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纳税人可关注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办税信息。同时,我们还将利用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为纳税人及时答疑解惑,积极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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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机制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提出要求,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请介绍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资产评估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在财政部党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实施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有利于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轻基层负担,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保障。


  问:请介绍联合监管的主要特点


  答:可以概括为坚持“五统一”、实施“一查双罚”。以往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分别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自律检查,虽然经协调避免了同一年度对同一机构的重复检查,但客观上仍存在检查密度较高、循环周期较长、标准尺度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实施联合监管后,将遵循“统一检查计划、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制度、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建联合检查组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联合审理,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日常工作中,坚持“点面结合”,实现“面上监管”常态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日常数据分析,掌握行业面上情况,通过风险识别发现有关问题线索,提出监管重点及有关措施。对高风险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约谈、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提醒。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共性问题,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必要时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专项自律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机构”实施“回头看”和整改帮扶。


  问:联合监管机制下如何分工


  答: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制度机制的顶层设计,研究部署联合监管实施工作。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日常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可委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前期调查。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优势,加强对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地方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完善本区域相关工作机制,并与当地监管局密切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问:联合监管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加强党的领导。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党组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共同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定期向财政部党组汇报联合监管有关工作情况。在联合检查组中建立临时党支部,以党的纪律为统领,严格执行财政部《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发挥资产评估行业专家资源优势,财政部层面成立资产评估技术咨询专家小组,协会层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加大监管人才培养力度,有关人员纳入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定期举办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班。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构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并接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四是加强成果运用。对发现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屡查屡犯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与其他监督部门共享。对联合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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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财政部
来源:财政部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注销管理工作,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防范税务注销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对税务注销便利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9年7月,省局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市监发〔2019〕6号),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企业注销制度,提高了企业办理注销的效率。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重新对税务注销业务进行梳理规范,结合实际出台新的全省税务注销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详细解释了注销的相关概念、原则,分别从申请、受理、办理(即办和限办)等方面对税务注销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阐释税务注销内涵分类。《公告》明确定义税务注销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的活动。并根据纳税人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情况将税务注销分为“注销登记”和“清税申报”两类。


  (二)提出税务注销基本原则。为解决纳税人反映比较普遍的注销难、注销慢、多头跑等问题,切实加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提高办理注销的效率,《公告》明确税务注销遵循权责清晰、便利高效和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税务注销申请要求。《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情形,规定了注销前纳税人应自主办结的事项,列明了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应提交的资料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简易注销免办等相关情形。


  (四)规范税务注销受理行为。《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为受理税务注销的责任部门,并对税务注销受理过程中出现各类情形的处理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明确。


  (五)优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公告》对税务注销即办和限办情形进行了科学分类,进一步规范了办理程序、部门职责和时限要求,并规定了需要中止和终止税务注销的各类情况。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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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作者:湖南税务
来源:湖南税务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机构合并、转变征管方式、税收信息化等举措的全面推进,对我省原有的税收票证管理规范部分内容需要进行重新明确,对新出现的税收票证管理事项需要进行规范。为了规范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费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主要对税收票证管理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河南省税务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种类。


  (二)《公告》第二、三、四条明确了《办法》规定需要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的事项。如: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权限、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的流程和时限、两类税收票证调整为非印刷式后的相关规范等。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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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作者:河南税务
来源:河南税务

解读关于《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两年,我省研发投入连续出现下滑。2019年,我省研发经费支出1494.7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10%.为尽快扭转我省研发投入下滑的不利局面,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共同推动的工作合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等10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4个部分,共15条具体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重点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主要从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等3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从完善政府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等2个方面提出措施。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主要从突出区域评价、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等4个方面提出具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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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作者:山东税务
来源:山东税务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等5个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的要求。


  (二)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税务局”统一标准化称呼的要求。


  (三)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是为了匹配电子税务局报送信息路径的修改;


  修改第二条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


  (四)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附件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中包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


  (五)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中规定,可申请实施无纸化试点的企业范围暂未包括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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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作者:浙江税务
来源:浙江税务

解读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一)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我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明确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鉴于新冠疫情不断好转,对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即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三)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二、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张丽萍,87056552;


  浙江省税务局:童方磊,8766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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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作者:浙江税务
来源:浙江税务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基本概念。为贯彻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公告》,进一步明确实质性运营的具体内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对象问题。《公告》适用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实质性运营问题。第一,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在自贸港应同时具备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第二,上述四要素中,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人员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且与居民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账务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居民企业的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资产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第三,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上述四要素中任意一项不在自贸港,则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实质性运营问题。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都要能够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否则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了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场所,其实质性运营问题。具备生产经营职能,是指在自贸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开展相关业务。


  (五)《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了汇总纳税企业和符合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机构、场所,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以及分摊缴纳等问题。


  (六)《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明确了符合实质性运营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具体征管要求。


  (七)《公告》中关于实质性运营的确认,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与《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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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提升车船税税收征管效能,构建地方税种协同共治大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据此,在总结本地区代收代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已经5年。根据近年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各地税务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工作实际,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以进一步推进省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持续提升车船税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与修订《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4月修正)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订。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无论车辆登记地在省内还是省外,都应按照《办法》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保险机构可以直接销售或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交强险,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退税的办理


  (一)因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重复征税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再次征税的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多征、错征税款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多征、错征税款的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直接征收车船税的税务机关或代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


  纳税人若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粤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进行车船税申报缴税或至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在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之前扣缴义务人不得将车辆保险有关票据给予投保人。


  七、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我省实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车船税。


  八、减免税车辆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车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另一种是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凭车牌号或车辆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免税车辆,例如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型,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等。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在录入上述车辆信息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农村居民身份证明。


  对于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与该公共交通车辆相关的营运资格证书。


  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选择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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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作者:广东税务
来源:广东税务

解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政策扶持范围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关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


  1.《办法》第六条中“基础设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三、关于预留份额


  1.《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四、关于价格评审优惠


  1.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6%-10%的价格扣除?如扣除,那么是整体报价予以扣除,还是针对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报价部分予以扣除?


  答: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若小微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价格分为满分,是否在满分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


  4.《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此处的“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是指企业本身,还是按照第四条的指其提供的产品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制造?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五、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1.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供应商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3.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七、其他问题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可以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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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稳定性,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根据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在第一时间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满足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政策的要求。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频繁修订报表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人适应新报表的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和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报表稳定性,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新版报表”),并制发《公告》。




二、主要变化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类型较多,原表单采用了完整列举的展现形式,在全面宣传、落实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方式也存在不足:一是需随政策变化进行调整,稳定度不高;二是对于大部分纳税人来说,不相关政策展示过多,精准度不够。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写相应的具体事项即可完成申报,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




(一)精简附表数量




一是删减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和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将相关栏目集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二是简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行次和填报方式。




(二)优化主表栏目




一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两个栏次。




二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信息”栏次。




三是将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附列资料相关栏次,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栏次。




四是优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政策和“所得减免”政策的计算顺序,与年度申报表的计算逻辑保持一致。




(三)调整填报方式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




二是《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




三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




三、申报事项的分类和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所有预缴申报事项进行了精准分类,纳税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时,可分类别查找具体事项,并进行填报。相关具体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该表有4部分内容涉及具体申报事项,分别是“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1.附报事项:纳税人发生“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事项,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事项时,应在相关行次中填写具体事项名称和相关情况。




2.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纳税人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7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免税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减计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3.第8行“减:所得减免”: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8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所得减免优惠事项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4.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13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该表有2部分内容涉及申报具体事项,分别是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第2行“一次性扣除”。




1.加速折旧、摊销:纳税人享受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1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2.一次性扣除:纳税人享受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2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如今后政策调整,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




四、网络申报的智能服务




为进一步推行精细化、便利化、智能化、专业化服务,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了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的智能服务功能。一是对政策进行精准分类,并提供辅助选项帮助纳税人选择具体事项,纳税人按照原填报习惯填写即可,无需手动填写事项名称。二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申报系统继续提供智能识别、智能计算、智能填报的智能化服务。三是进一步扩展了智能计算功能,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减免等政策,申报系统可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或校验优惠金额,避免计算错误导致享受优惠不充分。因此,相对于纸质申报方式,网络申报将更大幅度地减轻办税负担、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申报质量,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完成预缴申报。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3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第1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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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征税,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达到竣工验收等条件后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多退少补。目前,我区按房价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由低到高分别设置5档预征率。




  近年来,部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反映,我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比相邻省区高,而且操作复杂,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也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为此,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二、政策出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以及该条目“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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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遵循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的总体原则,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2月和3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1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1月和2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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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新机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本公告发布的《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它的发布标志着管理新机制落地生根,由专业机构装备中心依据20号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审查编列《目录》,各方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优化了税务执法方式,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权益,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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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结合“放管服”改革实践,以及部分地区在简化和优化增值税优惠办理流程方面的试点经验,制定本公告。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在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推广长三角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改革中“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的经验,本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五、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从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本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举例说明如下:


例1:A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机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2021年5月,A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不再生产销售有机肥,改为生产销售化肥。A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例2:B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5月,其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例3:C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保温材料,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5月,C企业调整生产工艺,不再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则C企业应当自6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三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本公告第三条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C企业自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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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政策)。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2】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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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时期,车购税资金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交通运输深度嵌入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支撑,是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坚实保障,发挥着畅通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纽带作用。




  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重要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在深入研究分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十四五”时期车购税资金支持政策,并按程序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思路




  《办法》的主要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围绕《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明确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车购税资金支持保障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提高对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的保障力度,集中力量办大事、把钱花在“刀刃上”。二是落实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更加突出保障中央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支持。三是做好政策延续性和落实改革要求的有机统一,稳妥推进政策调整。考虑车购税资金支持方向较多,且财政事权归属不同,故对不同支持方式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成熟一项出台一项”的原则推进。四是强化绩效导向,在政策设计上将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贯穿资金管理全过程。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强化过程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将相应扣减预算。




  三、《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是明确总的指导思想、管理范围、机制和方式。此次印发的附件包括项目法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的实施方案。主要修订内容:




  (一)突出支持重点。进一步提高车购税资金分配的针对性、导向性。一是更加突出保障中央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将财政事权改革中新确定的“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等中央财政事权项目纳入资金保障范畴。二是更加突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将“综合交通运输”作为一个单独的支出方向,以支持现代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三是聚焦支持重点,将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启动国家应急响应的灾毁重建项目、部省信息化联网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二)丰富支持方式。此次修订的《办法》新增了两种支持方式:一是“以奖代补”。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建轻养”、“以建代养”、“只建不养”等问题,《办法》强化了政策绩效导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给予支持,重点考核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三类考核因素权重分别占50%、30%、20%,相关设计体现了建养并重的理念,并引导地方政府加强养护管理,加大养护投入。在考核方式上,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数据支撑系统对建设、养护任务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二是竞争性评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有关要求,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此次修订《办法》将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以城市为实施主体支持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建设,择优选取一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要求的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系统全面推进相关工作,车购税资金将给予支持。




  (三)加强系统支撑。《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管理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建立省级“以奖代补”考核数据支撑系统,按照“谁花钱谁填数”、“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实现末端数据从建设单位自下而上、层层上报,构建并不断完善相关数据的生长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归集规划、建设、养护、运营、统计、资金等各个管理领域的数据资源,打通交通、财政相关数据之间的关联,建立联动共享机制,有力保障“以奖代补”考核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利用数据支撑系统对项目信息等数据进行交叉审核,逐级上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审核主体责任。数据使用时,要实现所有考核所需的数据均可直接通过系统取数,并形成对项目和资金日常所需的考核、绩效监控、跟踪预警等监管目的。目前,部分省份正按《办法》要求开发、完善数据支撑系统功能,并试运行,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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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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