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的房屋未提足折旧,现在房子推倒重建,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有何差异?
在会计核算方面,房屋推倒重建,房子未提足折旧,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将净残值与变现收入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损失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九条规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由于前一个房产推倒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后面一个房产的建造成本,因此不应该计入后面建造房屋的成本。如果会计处理把前一个房产的损失计入后面重新建造房屋原值的话,会导致虚增后面重建房屋的账面原值,同时会导致增加房产税的计税余值。
在所得税处理方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因此,在所得税处理上,推倒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当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增,等重置后增加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以后折旧年限内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
答疑 我们单位促销的时候,购物满一定金额的可以抽奖,奖品是手机,我们在购进手机的时候进项税可以抵扣吗,我们给客户代扣代缴个税如何账务处理?
公司购进手机是用于促销活动,可以抵扣进项税。
依据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公司买手机是936元,取得增值税专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是136元,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促销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贷:银行存款 936
(2)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1170
贷:库存商品-促销品 8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销项税额) 170
答疑无形资产出租(它既不属于不动产,也不属于动产),这个按照哪个税率交纳?
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出租无形资产适用下述文件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疑债转股的问题,我们有家关联企业欠我们公司几千万元,短时间无法偿还。我们想用这几千万的其他应收账款的债权,转为对其投资款,列入长期股权投资,关联企业也同意这个处理方案,愿意办理相应增资的手续。请问,现行政策是否允许,请帮助解答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
现行政策是允许公司做债转股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详细规定请参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答疑如果将增资的股权转让给子女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综合上述股权转让给子女可以低价,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外购的无形资产装入电脑中不可移动,请问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能否按电脑的摊销年限来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综合上述外购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电脑的摊销年限来摊销。
答疑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怎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60%的计入开办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疑电池在什么环节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规定四、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疑小规模代开增值税专票,是包含增值税的所有行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综合上述,小规模企业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疑涉及房屋装修是否有房产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答疑一般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已经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核实一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情况,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公司与小额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印花税。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如果公司符合小微、微型企业条件的,此借款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答疑租赁房屋转租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对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不用缴纳房产税。
答疑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还存在吗?
根据财会[2016]22号,“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答疑如果是汇总开具普票是否还用系统的清单?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普通发票汇总开具时要付清单。
没有规定必须是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但个人理解,应当在系统中开,以保持票与清单开具一致。
答疑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施工,有个拌和站生产商砼和沥青拌和料,主要供自己施工用,现在有少量沥青拌和料对外销售,不是主营销售业务,可以按简易计税3%的税率计税吗?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销售沥青拌和料不能按建筑业选择简易计税3%的征收率计税,属于销售货物。
生产商砼和沥青拌和料主要供自己施工用,有少量沥青拌和料对外销售,属于兼营。
答疑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了车船税金额,可否作为财务报销依据。若不可以,如何取得车船税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所以,保险公司开具的车船税发票,备注栏符合文件要求的,可以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答疑商场管理企业收到水费,转售给商铺,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差额计缴增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转售水费物业类服务的业务,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差额计缴增值税。
答疑实收资本没有到位,企业发生借款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疑我公司现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在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放弃减税,选择3%缴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您公司销售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公司在加油站一次性办理5000元加油卡,增值税专票如何取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售卡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可以在加油卡消费完后,凭加油的凭证和收据让加油站再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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