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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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条“全额缴纳增值税”是指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该条“差额缴纳增值税”是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明确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适用上述规定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明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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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秘发[2016]1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免费提供数据采集软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加快税务师行业信息化工作进程,更好的服务会员,帮助税务师事务所快捷高效地开展业务,近期中税协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了一套数据采集软件,提供给行业内税务师事务所免费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均可免费下载使用数据采集软件。

  二、下载方式

  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ecctaa.com/)——资源下载——数据采集软件。

  三、功能特点

  数据采集软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简便性,该软件是一款免安装的应用软件,可在U盘和硬盘之间自由复制;二是智能化,无需判断企业所用财务软件的版本,及应用数据库的类型;三是通用性,该软件可实现大多数财务数据的自动抽取;四是安全性,将企业的电子数据转换成电子文档,通过加密,即使数据流失也不会泄密。

  四、应用培训

  今年,中税协将组织数据采集软件培训班,各地方税协也可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对数据采集软件的操作使用进行集中培训。如有该课程培训需求的,请提前联系中税协业务准则部。

  五、培训课件

  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ecctaa.com/)——资源下载——数据采集软件培训视频。

  六、注意事项

  1.请地方税协接此通知后及时告知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以便尽早应用。

  2.使用数据采集软件时,应以《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为约束,高度重视与数据采集软件相关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等内容。

  3.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中税协或江苏税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税软)。

  中税协业务准则部联系人:侯宏伟  卫雪鸥

  联系电话:010-68413988-8302/8310

  中税协信息工作部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010-68413988-8503邮箱:xxb@cctaa.cn

  江苏税软 免费服务电话:400-0510-940  咨询QQ:3382622086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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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8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6]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6]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要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制度等,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方面的制度。

  ——要着力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提升国家软实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提高融合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要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制度建设要有利于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推动低碳循环发展,用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要着力推动开放发展,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

  ——要着力推动共享发展,从制度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蛋糕”做大,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保障人民群众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

  二、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准确领会把握改革精神,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授权等多种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对于改革还在深入的领域,立法时要给改革留出空间,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留路子;要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

  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减少行政审批数量,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涉及现行法律法规修改的,有关部门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规的修改方案;要统筹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频繁修改。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管理事项,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严控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要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要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凡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加快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草案,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依照规定按程序报请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奋斗目标,谋划和落实好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不能为自己服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要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把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避免用调研的名义自说自话。在起草、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运用备案、抽查、标准、规划、信息披露、利益机制、信用等方式,设计出能够有效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处少数人违法行为的制度。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除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在上报后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批准不公布征求意见的外,各部门应当在上报国务院前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还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提前报请国务院同意。起草部门在向国务院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已经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如果所规定的管理体制和主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起草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原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商,不要自行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送审稿内容涉及起草部门之外其他部门职责的,国务院法制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有关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办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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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7
文号:国办发[2016]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市[2016]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目标

  摸清目前建筑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清查工作范围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三、清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清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由本部门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保证金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督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查工作,不如实清查及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的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实现清查工作目标。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分别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

  电 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朱文旭

  电 话:010-68552520

  传 真:010-68552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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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建市[2016]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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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工安排

国税局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本代征业务国税局和地税局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4月25日前,国税局负责完成同级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二、代开发票流程

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

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位,第11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规定编制。

(二)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比照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国税局为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三)发票提供

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开票数据传输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网络实时或定期将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传输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六)发票再次领取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需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抄报税后,国税局通过系统验旧缴销,再次提供发票。

三、发票管理

(一)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按照国税局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地税局应加强安全保卫,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税发票的安全。

(二)日常信息比对

地税局应加强内部管理,每周将代开发票岗代开发票信息与征收岗税款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事后信息比对

税务总局将根据有关工作安排,提取地税局征收税款信息与代开发票信息进行比对,防范不征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少征税多开票等风险。

四、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016年4月25日前,金税三期未上线省份应由各省地税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升级相关信息系统,调配征管资源、规范受理申报缴税工作。金税三期已上线省份由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负责统一调试相关信息系统。

五、税控专用设备配备和维护

2016年4月5日前,各省地税局将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使用的税控专用设备数量告知省国税局。4月8日前,各省国税局将需要初始化的专用设备数量通过可控FTP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4月20日前,各省国税局向地税局提供税控专用设备。国税局负责协调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安装及维护工作。

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深化部门合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要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切实关注纳税人反映和动态舆情,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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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1
文号:税总函[2016]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6]21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3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现就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紧推动有利于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的体制创新,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着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

  更加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矫正要素配置扭曲,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家精神,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的跃升。

  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点,围绕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结构性矛盾凸显、风险隐患增多等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促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使改革更加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更加突出基层实践和创新。将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创新有机结合,合理安排改革试点,鼓励地方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创新,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基层改革创新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蕴含的规律,推动面上制度创新。

  更加突出抓改革措施落地。坚持改革政策要实,建立全过程、高效率、可核实的改革落实机制,加强对方案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推动改革举措早落地、见实效,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增强市场微观主体活力
  (一)全面落实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制定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指导意见,优化国有企业结构布局。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健全企业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市场化选任方式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搭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推进中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方案。出台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意见。

  (三)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推动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企业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研究提出公有制经济之间股权多元化改革方案。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四)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改革。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售电侧改革、交易机构组建及电力市场建设等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出台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食盐生产批发管理体制、食盐政府定价机制、食盐储备体系等改革。出台深化建筑业改革促进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废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改善和优化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从典型案例入手,总结保护产权好的做法和经验,纠正破坏产权的行为,出台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意见,让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等依法得到保护。

  三、完善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提升
  (六)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聚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深化开放创新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在知识产权、科研院所、人才流动等方面取得试点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加快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再建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

  (七)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优化布局及分类整合,健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及其管理制度,改革和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建立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统一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动态调整机制。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

 (八)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实施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启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深入开展科技人才分类评价试点。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去行政化改革,出台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建立统一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

  (九)营造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构建对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活动的普惠性政策支撑体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统筹研究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建立新材料、关键零部件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构建新型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创新监管方式,为新兴领域创新创业营造宽松环境。创新通用航空新兴业态运行监管模式,出台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相关政策。

  (十)完善服务业发展体制。进一步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转变、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启动新一轮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及时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化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增加有效供给。

  (十一)健全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体制机制。研究制定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指导意见,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家精神在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完善“三去一降一补”的体制机制
  (十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开展“证照分离”试点,改进和规范审批行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推广网上并联审批等新模式。制定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标准指引及规范办法。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开展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试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研究制定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精简投资审批,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和投融资机制。修改和废止有碍发展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十三)健全有利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体制机制。制定并实施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的方案,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给范围,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研究鼓励住房租赁经营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和监督考核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适当增加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较低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改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办法,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改制。支持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四)强化降成本、补短板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正税清费,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提高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健全质量安全标准和追溯体系,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快推进食品、工业消费品等品质提升和供给创新。创新补短板投入机制,保持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收益和分配机制,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推进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运营,形成多元化、市场化、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和运营机制。

  (十五)深入推进价格改革。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环保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成品油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择机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铁路运价形成机制改革,扩大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定价范围。扩大民航国内航线客运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和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十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限制。深化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建立完善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双告知”职责,探索综合执法模式。

  (十七)健全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机制。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储备制度。

  (十八)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重点领域(政务、个人、电子商务等)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整合。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发展信用服务业,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和信用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全面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深化国家科技奖励改革。

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为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财税环境
  (十九)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条件成熟的领域率先启动。完善并择机出台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深入研究收入划分改革整体方案,合理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在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二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逐步调整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研究制定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研究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研究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完善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建立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制定重要公共资源有偿出让和使用经营收益管理办法,开展相关试点。

  (二十一)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继续推进消费税改革。逐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环节税税率。

  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二十二)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民营银行。推进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创新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模式,建立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机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建立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

  (二十三)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建设市场化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在公布关键期限和短端国债收益率曲线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长端国债收益率曲线。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稳慎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金融市场双向有序开放,择机稳妥开展限额可兑换试点。研究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推广到全国。

  (二十四)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适时启动“深港通”。研究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规则,积极推进试点。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五)完善保险制度体系。研究推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方案。研究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出台加快发展现代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二十六)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制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

  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等体制创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十七)完善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落地,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机制,制定实施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推动居住证制度尽快覆盖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使其依法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抓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制定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特大镇综合功能设置改革试点,将一些具备条件的特大镇尽快发展成为中小城市。制定市辖区设置标准,进一步优化市辖区规模和结构。深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城市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机制,健全城乡和跨区域公共交通衔接机制。推进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八)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深入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促进工业用地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制定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方案,制定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与质量保护监测办法。制定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

  (二十九)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扩大到22个省(区、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制定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探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创新金融支农服务机制,慎重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改革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完善吞吐调节机制。制定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方案。落实农垦改革发展意见。

  (三十)完善扶贫机制。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指导推动有关省(区、市)研究制定改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具体办法。

  (三十一)强化区域协调发展体制保障。抓紧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政策,启动一批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示范项目,协调推进体制改革、创新驱动和试点示范。落实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规划纲要。把改革开放作为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关键举措,支持国企国资改革举措在东北地区先行先试,制定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研究提出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八、加快构建对外开放新体制,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外贸体制。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动态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着力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和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议题谈判。

  (三十三)深化外商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扩大金融、文化、电信、互联网、商贸物流等服务领域开放,进一步开放制造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总结评估试验区经验,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扩大试验范围。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

  (三十四)完善“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体制。深入贯彻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及三年滚动计划,务实推进中蒙俄等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加强与相关国家发展战略对接。完善上下联动、统一归口、高效运转的对内对外合作机制,形成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合力。持续深化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研究探索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手段。设立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落实外债登记制改革,为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低成本融资渠道。

  (三十五)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制定“单一窗口”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推动全国通关一体化,深入推进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强化互联互通、协同协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统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九、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
  (三十六)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政策,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图和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目录。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编制京津冀空间规划。制定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编制实施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研究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形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抓紧推进三江源等9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制定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制定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开展退田还湖还湿、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开展科学确定和维持河流生态流量试点。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地中的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方案。创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

  (三十七)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制定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及分解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出台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推动建立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制定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方案。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制定围填海总量、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方案,健全海洋督察制度。研究制定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方案。制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方案、草原保护制度方案。制定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在甘肃、宁夏等地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案。

  (三十八)建立健全市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机制。制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方案。深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推动碳市场建设。出台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

  (三十九)完善环境治理保护制度。改革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制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方案。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推进水环境监测系统共建和信息共享。制定按流域开展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

  (四十)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完成国有林场改革试点验收和经验总结,完善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化解金融债务、深山远山职工搬迁、富余职工安置、职工社会保障、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等配套支持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区改革。

  (四十一)推进生态文明基础制度建设。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制定出台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制定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方案,制定矿业权出让制度方案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实施方案,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出台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制定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十、深化社会事业相关改革,守住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底线
  (四十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完善个人账户制度,研究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研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

  (四十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改革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各类群体的增收措施。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

  (四十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鼓励和督促各地制定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方案,开展相关改革试点。推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出台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四十五)协调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增加到200个,扩大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范围,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部分综合医改试点省推广福建省三明市医改做法和经验。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70%左右的地市开展试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经办管理机构,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推进药品流通改革,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全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以临床疗效为主导的审评制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制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配套政策。

  (四十六)深化文化、体育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已转企改制的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重组整合,组建若干出版传媒集团。落实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

  (四十七)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

  十一、加强改革试点和改革督查评估
  (四十八)深入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充分发挥试验区的综合改革试验平台作用,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将需要试点的重要改革举措优先放在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做好对不同主题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点经验的总结,将统筹城乡、“两型社会”建设、创新发展、社会治理等相关改革经验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对需要一定前提条件才能推广的经验,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改革试验区定向推广。

  (四十九)有序开展各类专项改革试点。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使各类专项改革试点目的明确、主题突出、内容相互衔接。合理确定试点任务、试点数量、试点范围和时限要求,有效防控风险,及时梳理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的试点探索,有针对性开展既符合本地区特点又对解决面上共性难题有探索示范意义的改革试点。

  (五十)加强改革督查评估和宣传引导。对已出台实施的重要改革方案,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举措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改革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使改革不断见到实效。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积极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遵循智库发展规律和决策咨询规律,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成果质量导向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政策研究、政策评估、政策解读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提高方案质量,狠抓贯彻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改革方案制定、评估、督查、落实等工作;配合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年度重点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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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5
文号:国发[2016]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6]17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修订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力推动“营改增”落到实处,经税务总局领导批准,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调整为“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并修订了方案。全行业要按照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活动统一安排,结合税务师行业自身特点,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因地制宜地开展活动。

  之前下发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税协发[2016]16号)因故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主题  突出重点

  税务师行业要紧紧围绕“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这一主题,重点做好两个宣传:一是紧紧围绕全面营改增的政策宣传,税务师行业在助推营改增试点、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促进诚信纳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宣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促进税收事业和税务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参与  大造声势

  为扩大税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中税协将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公益活动。4月中旬,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将组织开展“2016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发展论坛——全面实施‘营改增’”主题宣讲活动,面向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宣传税收政策,帮助行业做好税负测算。同心服务团分团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部署,以“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XX分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是举办第六届“税法和税务师知识竞赛”活动。在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将与《注册税务师》杂志社联合举办第六届“税法和税务师知识竞赛”活动。(竞赛题目将增加营改增的内容,题目将刊登在中税协网站、微信和《注册税务师》第四期上)。各地税协要组织广大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积极参与活动,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汇报,争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达到宣传税法知识,提高税务师社会认知度的目标。

  三是开展税务师进校园宣讲活动。中税协将组织14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走进在京的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10所高校。向应届毕业生、在校生进行诚信纳税教育,宣传营改增政策,宣传税务师考试的重要意义以及在税务师事务所就业的优势等。除了财经院校外,只要开设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的综合类大学都可以列入进校园活动范围。各地税协要积极组织本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进校园开展宣讲活动,原则上当地不少于3所高校。

  四是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在中税协网站上开设专题页面,提前2天接收网友提出的有关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务师行业发展等问题。由协会主要领导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在线访谈可以采取视频直播(或是文字直播)的形式,访谈实录随后刊发。

  五是召开乐税网新闻发布会。乐税网将在4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标志着乐税网正式上线运行。

  六是制作税务师行业宣传片。将争取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播放税务师行业宣传片,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

  三、改进方式  提升实效

  各地税协要按照总局和中税协的部署,广泛开展“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系列宣传活动。一要结合税务师行业的特点,积极参与到第25个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汇报活动方案,争取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广泛发动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到行业宣传工作中来。二要统筹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巩固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传统宣传阵地,积极拓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着力构建覆盖广、影响大的行业宣传平台,实现行业宣传的全方位和立体化。

  四、认真总结  及时反馈

  各地方税协要及时做好宣传活动的信息交流和工作总结,并在5月1日前上报中税协。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活动和做法,中税协将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会刊《注册税务师》上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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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中税协发[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6]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4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后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为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

  李克强总理到税务总局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税务干部的亲切关怀,是对税务部门的极大鼓舞和鞭策。在税务总局考察期间,李克强总理亲切看望了承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干部,向税务干部表示慰问,并通过视频方式向基层税务干部详细了解营改增试点准备情况,充分肯定了前阶段税务部门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倍受鼓舞、倍感振奋,进一步增强了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从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转型升级、有利于完善税制三个方面深入阐述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提出了用工匠精神扎实做好下一步准备和实施工作的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税务干部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为税务部门夺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圆满成功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注入了动力。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立足发展全局,着眼改革创新,内涵丰富,举措具体,要求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深化税收改革、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拼搏的精神、更加扎实的作风,全力以赴投入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决战中来,坚决把这场战略攻坚战打赢打胜,坚决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确保5月1日顺利实现税制转换,确保6月1日纳税申报成功,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迅速组织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

  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学全学深学透。

  一要领导带头学。税务总局已于4月1日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税务总局还将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会议,进一步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对下一步营改增工作进行再梳理、再督促、再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带头学、深入学、系统学,深刻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任务要求,并贯彻落实到营改增各项工作中。

  二要组织干部学。要把李克强总理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要求、对税务干部的关怀和鼓励传达到每一位税务干部,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务干部的荣誉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做好税收工作的信心和动力。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座谈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学习领会,引导税务干部凝聚改革共识、鼓舞工作干劲。

  三要系统深入学。要把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此次考察营改增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贯彻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李克强总理关于营改增工作的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要结合开展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集中开展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借助主流媒体和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媒介,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让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深入了解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意义、改革目标、政策内容,正确引导舆论。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税务总局要求和党委、政府的部署抓好学习贯彻工作。

  三、弘扬工匠精神缜密细致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和要求,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做扎实、做精细,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一是一丝不苟扎实推进。各级税务部门既要进一步发扬税务系统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又要发扬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每一项工作都做细致、做扎实。要坚持标准从高,工作任务再繁重标准也不能降低,准备时间再紧张质量也不能放松。要切实加强各项工作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分阶段验收与评估,严格把关,确保落到实处。

  二是按照计划对表推进。一方面,根据已确定的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细化任务分工表,按照营改增专项绩效考核时间节点,一项一项抓落实。另一方面,要对各项征管准备、服务保障工作,逐项进行细致梳理,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能提前的要尽量提前,绝不能延迟。要建立台账、对表落实、查漏补缺、对账销号,确保不留死角,不留断档。

  三是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作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检验国税与地税合作成效的主阵地和“试金石”,精诚团结,密切协作;要切实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改革落实工作;同时,要统筹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与组织税收收入、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其他重点工作的关系,使各项工作都有机衔接、协调推进、相互促进。

  四是严格考核督导推进。税务总局领导将按照联系点分片开展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指导工作开展。税务总局今年内计划开展5次营改增专项督查,实现对所有省局的全覆盖并延伸检查部分市县局。省局和市局也要在今年内开展5次左右专项督查,实现对所辖市县区局的全覆盖。税务总局已经制定下发了营改增专项督查及绩效考评办法,各省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督查和绩效考评办法,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被督查单位要第一时间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单位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要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这项重大改革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学习贯彻情况,要及时通过信息采编系统上报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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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税总发[2016]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风险分析团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要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统一部署,发挥所得税专业优势,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团队主要工作:一是研究、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根据税收征管和风险应对情况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预警值;二是研究、排查、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通过税务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推送风险点;三是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和重要事项提出应对建议,跟踪、指导部分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

  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布、机构人员配置、所得税管理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等实际,研究部署本省市风险管理团队组建工作,优先选拔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业务能手等熟悉所得税、税收征管、数据管理、稽查等专家型人才。风险管理中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专业问题,可以外聘专家参加除税收风险指标、预警值之外的其他专项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的工作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事项 

  省局要统筹确定企业所得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名单。认真研究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盈利模式,解剖样本企业营业收入、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等情况,掌握企业主要产品的投入产出关系,摸清对外投资和近年投资收益情况,发掘税收风险点。利用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相关行业指标、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政府网站、企业营销广告等信息,梳理印证同一涉税事项的不同渠道信息描述是否吻合。关注重点税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产损失、不征税收入、政策性搬迁、特殊重组、弥补亏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高风险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跟踪指导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涉税风险的实际应对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高风险事项 

  对重要行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跨年度事项、企业重组、资产损失、汇总纳税等高风险事项,可以列示本省市近3年至5年基本数据和变化情况,从不同维度细分高风险事项,掌握每项高风险事项的风险点、风险高发环节、主要问题,向风险应对部门推送风险点。研究摸索风险事项的应对规律,逐步形成高风险事项的应对模板或指引,跟踪部分高风险事项的应对情况,提高应对准确性和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所得税风险团队管理工作 

  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加强后续管理、堵漏增收的有效措施,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积极意义。省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建团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优势兵力发现、分析、评估、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点,统筹研究风险应对,推进企业所得税风险团队管理工作。

  (二)用好各项数据,建立所得税风险指标模型 

  以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拓展相关行业指标、上市公司公告、网站信息、政府部门信息等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充实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占有量”,统筹利用涉税信息处理软件,研究建立“好使、管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模型。

  已经开展风险团队试点的省市,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了解所得税风险事项的不同特点,建立丰富实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或模型,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此前未试点省市,要理顺所在单位风险管理机制,开展数据收集分析,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数据相关指标和模型。税务机关要加强经验交流,“走出去”“引进来”,对本单位和兄弟省市所得税风险指标进行效能评估,完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和相关模型。

  (三)协同各方面资源,分类应对所得税风险 

  利用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根据风险识别、等级排序确定风险事项应对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应对方法。有效利用省以下管理资源,跟踪指导重要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部分高风险事项的应对工作,评估所得税风险应对质量,不断提升风险应对效能。

  (四)开展绩效考评,及时总结报告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税务总局对省局的绩效考评项目。省局要用好“绩效考评”指挥棒,向下传导压力,部署工作要求,统筹管理资源,加强业务指导,认真总结风险团队管理工作。省局请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征管科技发展司)报告工作情况。

  报告主要内容:风险团队建设、风险管理机制建设、风险点的识别和推送情况、协助千户集团风险管理查补收入(含调减亏损情况,下同)、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查补收入、各项高风险事项查补收入、所得税风险应对效能、查补收入占所在单位所得税收入比重等情况,对完善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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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1
文号:税总函[2016]1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行税务行政权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执法、纳税服务和自身建设公开,让税收执法管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和《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全面梳理税务部门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优化职权运行流程,明确标准规范,做好各地税务机关权责清单之间的衔接。按要求公开税务部门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强化税务行政权力监督制约。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变更实施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涉税行政许可事项应发布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三)推进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税收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畅通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列席会议、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搭建税企互动平台,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大程度参与税收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重大税收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

  二、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四)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及时公开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

  (五)推进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公开。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绍税收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可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鼓励运用官方网站和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善于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发布信息和解读政策。

  (六)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以及税收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和结果的公开。要推进政策执行公开,明确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听取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强化政策落实。对政策落实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增强政策执行力。

  三、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 

  (七)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加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宣传,强化对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等改革任务的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积极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全面实现全国发票一站式查验服务。定期公示双定户定额,便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将纳税人的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九)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及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四、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十)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事宜,促进征纳合作。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事项,方便纳税人查询。公开税务行政听证、复议和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以及申请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便于纳税人寻求税收法律救济。公布纳税人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纳税人监督渠道。

  (十一)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重点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公开纳税服务事项统一办理标准,深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十二)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推动纳税服务向多元化延伸。完善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

  五、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十三)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机关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以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和人员信息。

  (十四)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做好税务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算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做好政府采购公开,具体包括采购制度、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

  六、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五)完善制度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流程,充实人员力量,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

  (十六)抓好教育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全国税务系统要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力争利用3年时间,将税务系统内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十七)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

  (十八)强化考评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加大分值权重。借助第三方,对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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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税总发[2016]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行

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立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以便利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同城通办。

(二)规范统一

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服务事项,执行统一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资料报送要求。

(三)统筹推进

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员配备、地域特点,以业务发生频率高的涉税事项为切入点,分事项、分阶段统筹规划,边推进边完善。

三、推行范围

同城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大类53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变更、补充信息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二)税务认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等相关事项。

(三)发票办理。纳税人办理发票领取、代开、认证等相关事项。

(四)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五)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六)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七)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方案,统筹协调

各省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推进同城通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工作时限。要规范各项业务的受理、处理、转办、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衔接顺畅。

(二)注重宣传,提高成效

各省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互联终端、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公开同城通办服务事项,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通办业务。为避免纳税人过度集中,各地应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方式实时对外发布各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情况,引导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科学分流、便利办税。

(三)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各省税务机关要以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办税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逐步扩大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通办的层级。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成果,探索实行国税、地税业务的同城通办,切实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

各地同城通办推行方案应于2016年5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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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7
文号:税总发[2016]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4年和2015年,税务总局分别以“提速”和“规范”为主题连续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税务总局决定,2016年以“改革·合作”为主题,继续开展“春风行动”,打造“提速篇”“规范篇”“改革·合作篇”三部曲,让“春风行动”品牌更加响亮,让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全面贯彻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抓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推动服务深度融合,创新纳税服务机制,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就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更高举起“改革旗帜”,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更多采取实实在在的措施,拓展税收服务新领域,打造便捷办税新品牌,建设电子税务新生态,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地服务纳税人。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落实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便民办税要求,关键在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就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更高举起“服务旗帜”,以纳税人为中心,以合理需求为指引,重点解决纳税人最不满意、反映最多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促进税收规范落地的有效手段。推行税收规范是近两年“春风行动”的重要成果,也是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就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更高举起“规范旗帜”,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统一业务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个尺度,让税收工作全面迈入规范化、标准化时代。

  二、总体目标和整体安排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改革方案》,以“改革·合作”为主题,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二)整体安排

  在时间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围绕服务中心工作,以制定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2.0版为2016年度“春风行动”的“第一声春雷”,分阶段持续性推进;在行动内容上,以深化国税、地税合作为主线,以聚焦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围绕提高办税效率、便利发票领用、创响服务品牌、服务国家战略推进服务深度融合,围绕明晰执法责任、规范进户执法、增进纳税信用推进执法适度整合,围绕拓宽信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共建电子税务局推进信息高度聚合,推出10类31项便民措施。

  三、行动内容

  (一)服务深度融合

  包括提高办税效率、便利发票领用、创响服务品牌、服务国家战略4类20项措施。

  1.提高办税效率

  (1)落实国税、地税合作规范。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2.0版)》有效落地,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2)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3)国税、地税业务一厅办理。深度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资源,推行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服务模式,逐步使现有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成为联合对外提供办税服务的场所。

  (4)二维码一次性告知。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范为基础,实现纳税人基础办税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等一次性电子化告知。

  (5)免费提供申报软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或自行开发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申报软件并确保其基本申报功能。在此基础上,公布税务系统核心征管软件接口标准,供第三方服务商或纳税人用以开发申报软件。第三方服务商为纳税人提供的收费软件,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6)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在同城通办的基础上,推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发放涉税表证单书、受理纳税咨询等业务全省范围内通办。

  (7)缩短办税时间。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推行办税双向预约,纳税人通过移动平台、网络等方式向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主动预约纳税人实行错峰办税。通过调配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办税服务厅等一线窗口人力资源。

  (8)完善首问责任等制度。以“内容明确、职责清晰、流转高效、取得实效”为目标,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理、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5项服务制度。

  (9)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细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办法及流程,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0)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取消或降低原有限制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明确办理时限,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应权利,更好地发挥社会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

  2.便利发票领用

  (11)创新发票领用形式。提供发票网上申请服务,税务机关引入现代物流服务配送纸质发票,让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领用发票。

  (12)推行发票掌上开具。针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让纳税人使用手机等掌上设备随时随地开具增值税发票。

  (13)发票验旧信息自动上传。改革增值税发票验旧方式,通过网络自动生成发票验旧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前台工作压力。

  (14)全面推行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实现所有增值税发票的网络化运行。

  3.创响服务品牌

  (15)提升热线咨询水平。增设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合理调整热线线路,增设中心座席,规范知识库运维模式,扩大知识库应用范围,提升12366热线接通率和答复准确率。

  (16)打造综合纳服平台。在改造升级12366热线系统的同时,开发手机APP办税系统,将12366建成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于一体、热线网线无线“三线”互通的“六能”型综合纳税服务平台。

  4.服务国家战略

  (17)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完善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服务措施;优化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服务措施;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服务措施。

  (18)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结合相关国家对外投资税收服务管理经验,形成完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税收措施。积极推动利用税收征管论坛(FTA)宣传“一带一路”战略,倡导和推进国际税收合作。

  (19)服务企业“走出去”。开展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维护企业税收权益”为主题的税收协定宣讲活动,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用好税收协定,加大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境外涉税争端的力度。

  (20)服务开放型经济新格局。适应我国成为资本净输出国的发展趋势,实施对外付汇税务管理改革,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办税流程,便利对外付汇,方便跨境资本流动,促进对外投资。

  (二)执法适度整合

  包括明晰执法责任、规范进户执法、增进纳税信用3类6项措施。

  5.明晰执法责任

  (21)强化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进行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等。主动通过短信、微信等及时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报告等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开展内控调查和内控测试工作,引导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选择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发布大企业相关行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指导大企业预防税务风险。

  (22)推进权责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6.规范进户执法

  (23)联合进户稽查。制定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管理办法,联合开展税务稽查,减少进户执法次数,协调解决双方稽查协作中的重大问题。

  (24)统一执法尺度。在落实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基础上,推出《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全面实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规范化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7.增进纳税信用

  (25)推进诚信联合激励。将纳税信用与信贷融资挂钩,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用互认,为信用等级高的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千方百计为企业做好服务,既便利企业融资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诚信守法者畅通无阻。

  (26)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惩戒,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信息高度聚合

  包括拓宽信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共建电子税务局3类5项措施。

  8.拓宽信息查询

  (27)缴税信息可查询。为纳税人提供缴税信息和纳税信用级别信息网上查询等多种查询渠道,方便纳税人查询和打印。

  (28)申办事项可跟踪。为纳税人提供依申请非即办事项和服务投诉事项的办理进度网上查询,将查询业务向移动终端应用、第三方平台上延伸,让纳税人有迹可循、有处可查。

  (29)发票信息可查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云平台,提供网络、移动应用、微信、短信等多渠道查验服务,让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随时、随地、随需依法查验发票。

  9.实现信息共享

  (30)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制定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办法。

  10.共建电子税务局

  (31)共建电子税务局。建设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春风行动”是落实《改革方案》的“当头炮”,是税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生动实践,必须持续开展、深入开展。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统分结合,分类推动,充分调动和发挥税务系统上下、内外各方面积极性,确保各项措施按照总体工作部署稳步推进。

  (二)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和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国税、地税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握工作推进节奏,具体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各牵头单位要对具体行动任务负责,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参与单位、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及时协调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细化本地落地方案,确保每项任务有人抓、不落空、见实效。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查找工作短板,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关心的“痛点”问题。

  (三)总结成效,注重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各地的工作亮点和经验,定期编发动态,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工作成果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并按季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办公厅(室)和纳税服务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充实宣传内容,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形成宣传声势,开展连续性、递进式宣传,务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督查,量化考核。“春风行动”实施情况要纳入绩效考核系统进行量化考核。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要开展不定期抽查,督导“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税务总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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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5
文号:税总发[201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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