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会[201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将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根据第80号令第三条“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我们统一设计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证书印制和填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证书印制材料及技术要求

  (一)纸张:采用250克白卡纸,证书尺寸297mmx210mm。

  (二)字体:证书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采用汉仪中黑简体52P,电化铝平烫硬印字:“许可证书编号”和“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采用14P汉仪中黑简体;正文及“发证机关、年、月、日”采用汉仪楷体简体22P:“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采用汉仪中宋简体13P:“涂改无效”采用汉仪书宋二简12P;无色荧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采用汉仪中黑简体36P。

  (三)防伪技术

  1.四周使用专色油墨印刷多层纽索线边框,边框四角有手工绘制卷叶花。边框外边缘横宽280mm,纵长193.5mm,内边缘横宽242mm,纵长155mm。

  2.沿边框内圈使用微缩文字防伪,文字内容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汉语拼音大写首字母,即“DLJZXKZS”,文字使用10倍放大镜观察时清晰无断线。

  3.使用四方连续卷草纹制作防伪浮雕底纹,使用专色油墨印刷。

  4.中央设计多层组合团花,使用专色油墨印刷。团花横宽104mm,纵长64mm,在证书中央居中放置。

  5.使用无色荧光绿油墨印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字样,文字在自然光下不可见,在紫外光下呈现绿色荧光。

  6.使用无色荧光防涂改油墨印刷“涂改无效”字样。文字在自然光下不可见,在紫外光照射下呈现蓝色荧光文字;使用化学溶剂涂抹该位置时,被涂抹处即会出现褐色“涂改无效”字样。

  7.左下方烫印具有防伪功能的全息标签。

  (四)二维码

  证书左下方使用可变式二维码技术,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由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印制年份、印制批次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是按照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编号;第3-6位是证书印制年份;第7-10位是证书印制批次;第11-18位是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如北京市2016年印制第一批第一份证书二维码编码为:112016000100000001.

  每个证书的二维码是该证书的数码识别码,不得重复编号,并在证书印制时一并生成。

  二、关于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许可证书编号”栏:由DLJZ(即代理记账的首字母大写)、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第1-4位是DLJZ,第5-10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11-14位是发证年份,第15-18位是发证顺序号。如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16年发放的第一张新版证书编号应为:DLJZ1101022016000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代理记账机构,可记载其营业执照号。

  (三)“机构名称”栏:记载取得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全称。

  (四)“发证机关”栏:记载发放证书的发证机关名称,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年、月、日”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证书的时间。

  三、关于证书的管理要求

  (一)为规范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

  (二)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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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财会[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发[201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码”上知道营改增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拓宽营改增政策宣传渠道,丰富纳税服务手段,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推广“码”上知道营改增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码”上知道营改增的含义和内容

“码”上知道营改增是指税务机关将营改增相关政策文件梳理拆分成便于纳税人理解和使用的知识点,并以二维码为载体向纳税人推广。纳税人使用移动终端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取营改增相关政策信息。

“码”上知道营改增内容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为营改增税收政策、营改增征税范围、营改增税率和征收率、营改增税收优惠、房地产业增值税税收政策、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二、“码”上知道营改增措施的宣传和应用

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码”上知道营改增的宣传和应用。

(一)省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等网上办税平台首页显示“码”上知道营改增窗口(悬浮窗),并与税务总局网站“码”上知道营改增模块进行链接,纳税人点开悬浮窗跳转至税务总局网站,扫描二维码查看营改增相关政策。已开通手机App、微信和微博的单位,要通过这些渠道主动推送二维码。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明显位置摆放印有“码”上知道营改增的宣传资料,同时在资料架上摆放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办税服务厅人员要主动引导和帮助纳税人取阅宣传资料和扫描二维码。

三、“码”上知道营改增措施的有关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应于4月26日前将制作完成的“码”上知道营改增宣传资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使用。

附件:“码”上知道营改增二维码图标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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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税总办发[2016]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6]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6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工作总体要求

2015年,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和商业银行等联网单位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全国横向联网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稳步推行。横向联网在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支持跨部门信息共享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2016年,各级联网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进一步做好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拓展横向联网创新业务推广应用、健全横向联网系统运维机制、深化财税信息共享和利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配合金税三期推广上线等各项工作,推进横向联网工作提质增效。

二、2016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和纳税人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的范围,提高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占比。

(二)进一步拓展横向联网创新业务推广应用。积极总结推广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试点经验,优化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进一步扩大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推行范围。积极推进多渠道电子缴税应用,推动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缴税等新型业务创新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横向联网系统运行维护机制。优化完善跨部门之间紧密联合运行维护机制,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运维协作,确保在故障出现第一时点全面响应及处置。做好系统及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软硬件环境的升级优化工作,确保系统性能和软硬件环境满足业务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横向联网系统运行问题,进一步提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电子缴税扣款成功率,保障横向联网系统传递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深化财税信息共享和分析利用。积极推进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财税信息交换统一框架,加强财税信息分析利用,促进提高预算执行分析预测水平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水平。

(五)推进相关制度修订完善工作。总结横向联网推广经验,根据横向联网工作发展要求,开展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六)做好税务系统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工作。按照工作计划,2016年,将完成辽宁、福建、江西、黑龙江、湖北、陕西、江苏、浙江、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正式上线工作。各上线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应加强沟通、建立机制、密切协作,充分保障金税三期工程系统测试上线过程中所需环境、数据及人员支持等方面的资源要求,确保系统平稳顺利上线。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要构建完善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定期沟通交流,注意加强协调,研究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相关工作。

(二)做好联网上线基础工作。新上线地区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连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按照《2016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上线测试时间安排》进行联调测试,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做好纳税人服务工作,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时遇到的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注意及时跟踪反馈。要做好系统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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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7
文号:财库[2016]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支持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二、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

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三、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

四、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

五、纳税人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shuikong@chinatax.gov.cn)向税务总局反映。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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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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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函[201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为进一步做好代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对设在产权交易大厅或政务中心的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要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量的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增加办税窗口和办税人员,以便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办税。

  二、加强协作保障业务顺利开展。地税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代征工作的主体责任,国税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在2016年4月25日至5月10日期间,国税机关要指派专人到现场做好税控装置发行、开票软件安装、相关测试、模拟操作、开票及税款征收等业务支持工作。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好系统操作、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工作。

  三、领导坐镇现场指挥。2016年5月10日前,在系统测试、模拟开票和税款征收初期,省级和市级地税局局领导尤其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监测的90个城市地税局局领导必须亲临现场,统筹指挥协调,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先收后办机制。设置在地税机关的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特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监测的90个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办税窗口并配齐工作人员。各代征场所应加强导税服务,在明显位置公示办税指引。当纳税人过度集中时,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要先行收取纳税人资料,并加班办理。办结后主动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后续事项。对不能到现场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发票寄送给纳税人。

  除上述重点监测的城市外,各省可根据不动产交易业务量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重点监测的范围,合理调配办税资源,完善服务措施,确保办税顺畅。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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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税总函[2016]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建函[2016]146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等各类公益性市场组成的有机整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滞后,市场公益功能弱,政府调控缺乏机制保障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文件精神,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科学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创新公益性实现模式,围绕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的目标,完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强化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功能,加快构建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新建与改造并举,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优化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在地区分布、功能协调、优势互补等方面有机衔接,发挥好协同作用。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投资与运营分离,政府参与市场建设投资,强化公益功能监管。市场运营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3.创新机制,完善体系。着重在制约公益功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大胆探索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公益功能实现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覆盖农产品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4.合理分工,因地制宜。中央和地方要加强联动,合力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相关部委负责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统筹规划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具体项目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实现方式。

(二)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农产品重要流通节点,以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和田头市场为基础的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公益性市场的投资、运营及监管机制,形成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与其他市场相互促进、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新格局,在保供稳价和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骨干支撑作用。

三、加强规划指导,统筹市场建设

各地要认真落实《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商建发[2015]276号)有关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要求,对现有农产品市场的所有制性质、市场规模、覆盖地区和交易品种等基本情况及本地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本地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及资源禀赋、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田头市场、平价菜店、社区菜店等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

四、完善设施功能,构建市场体系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的通知》(商办建函[2015]693号)要求,推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功能实现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组建公益性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建设公益性菜市场、平价菜店等,应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发展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推动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连锁化经营。加快形成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

五、创新实现机制,确保公益功能发挥

创新市场供应稳定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益性市场纵向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等各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建立紧密的产销衔接机制,提高货源组织能力,增强货源稳定性;建立关系百姓日常生活需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调节制度,增强市场调节能力;建立应急保供机制,在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实行较低收费,提供平价或微利公共服务。

创新价格稳定调节机制。市场要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传导机制,改善农产品供求信息不对称状况,引导农业按需生产。要对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日常监测与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根据政府调控要求,通过减免费用、组织货源等手段,平抑市场价格。

创新质量安全促进机制。市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补贴检测费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国家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入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引导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鼓励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手段保障质量安全,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创新绿色环保引领机制。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和完善场内废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配套设施,提高废弃物收集和处理能力,在农产品运输、冷链等领域积极应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绿色环保技术和设备,提升农产品流通综合环保水平。

六、强化管理机制,实施投资运营监管

建立投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和采取公私合营(PPP)等方式,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公益功能运营,保障社会资本获取合理利润。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

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国有全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自建自管模式,政府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市场。混合所有制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采取参建代管模式,政府参与市场投资,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管理,市场日常运营按市场规则运作,国有股权收益返补公益功能运营。对暂时不能由政府出资入股、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营市场可采取契约合作模式,由政府与市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市场责任和义务,政府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建立政府监管机制。政府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进行评估验收和监督,鼓励发挥社区街道作用,对零售市场实行属地监管;建立监管指标体系,重点考察公益性批发市场集散储备能力、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等指标,重点考察公益性零售市场网点布局合理性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

七、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各地要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推动出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运营相关标准。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确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法律地位。要完善和落实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对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要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优势和作用,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加大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政府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按照公益类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考核。通过部门协调配合,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共同促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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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商建函[2016]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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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财税[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4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提示:2016年3月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今天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十三五”规划纲要,审查计划报告,审查预算报告。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2016年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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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0
文号:财税[2016]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改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增值税。

五、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六、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八、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

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九、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一)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三)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上述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53号)、《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银发[2005]148号)规定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国务院确定的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收购的不良资产。

上述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上述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外,其他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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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3
文号:财税[2016]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九、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按各地方规定的缴库级次就地缴入地方国库。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规定的地方国库。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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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8
文号:财税[2016]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6]21号 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简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吉林·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简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简称中阿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简称藏毯展览会)、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简称矿物宝石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

  二、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免税销售限额等规定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1适用于东盟博览会,附件2适用于中阿博览会、南亚博览会、吉林·东北亚博览会、矿物宝石博览会、中俄博览会和藏毯展览会。

  三、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财政部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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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财关税[2016]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6]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仍有个别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并准备向纳税人提供。对此,税务总局已责令进行调查。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国税、地税机关应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四、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问题

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已发放的有奖发票要予以兑现,确保平稳过渡。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下一步有奖发票的相关工作。

五、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风险监控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已发放地税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重点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与税款信息的核对工作。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省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税务总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本通知涉及纳税人的事项,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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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3
文号:税总函[2016]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税[2017]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同时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货物和服务,是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申请增值税退税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外,购买货物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800元(含800元)人民币;购买服务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300元(含300元)人民币。

  2.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条款停止执行]

  3.非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四、增值税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条款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所称馆员,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但是中国公民的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除外。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

  六、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按照有关协定享有免税待遇的,可参照执行上述政策。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外交部另行制定。如中外双方需就退税问题另行制定协议的,由外交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八、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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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9
文号:财税[2016]5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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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发[201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涉及税种多,管理事项复杂,服务对象众多且以自然人为主体,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管理工作质效直接影响公众的纳税体验和个人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但在服务方面还存在办税不够便捷、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制度不够健全、内控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起责任,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切实抓好制度落实。要高度重视纳税人意见和社会舆情,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明确相关责任来促使妥善处理问题、及时化解矛盾。要对办税服务场所可能发生的办税人员激增等突发情况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疏导、秩序不乱。

  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基层征管单位力量的配备,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管理人才充实到征管一线。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特别是提高他们处理复杂涉税事项的能力。要大力加强廉政和纪律教育,强化廉洁意识和纪律意识,提升反腐倡廉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注重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对以权谋私、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税务干部,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加强信息整合,优化便民服务

  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要求,对房地产交易税收优化管理流程,整合内外部信息,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便利、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

  要在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税收业务规范基础上,区别管理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高低,合理优化管理流程,科学设置岗位,使各环节、各岗位间顺畅衔接。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预约办税、电子移动终端告知办税服务事项等方式,减少纳税人在办税服务窗口排队等候时间。

  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中获取的交易、开票、完税等相关信息,形成前后衔接、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数据链,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房地产交易税收数据库,整合利用这些数据,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填报信息和提供资料的数量。要进一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力争在2016年底前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要健全存量房评估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标准,做好评估价格的动态维护与及时更新工作。规范和完善存量房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对纳税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妥善处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平。要探索将非住房纳入评估管理。

  三、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规范管理

  要按照防范内部风险的要求,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健全内控机制,促进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要建立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流程中各岗位间的制约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细化工作内容和要求,实行痕迹化管理。要杜绝岗位账号共用现象,关键环节由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减少因一人多岗、一人长期专岗等权力过于集中引发的税收风险。要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房地产交易税收的重大事项由集体审议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

  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内控机制中的作用,推动将部门信息共享与协税把关等功能内嵌于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系统与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中,建立联合控管、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减少人为干扰,防止暗箱操作。

  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房地产交易税收档案管理要求、归档时限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电子影像档案,方便管理和查询。

  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通过设定合理、可量化并易于操作的考核标准,强化对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价,充分发挥考核监督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四、开展内部检查,狠抓督导落实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在2016年4月30日前全面开展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内部检查。

  省税务机关要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标准、要求和时限,并赴基层开展督导、抽查工作。

  市县税务机关要组织业务骨干深入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基层单位,认真检查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的流程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制度规定是否落实、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并对基层单位的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基层征管单位要逐一梳理排查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各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问题,重点检查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是否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纳税人排长队、超时等候现象,房地产交易税收受理、复核、开票以及票证和档案管理等各环节是否按规定操作,有无违规办理减免税(不征税)、违规开具税收票证问题,“先税后证”“以票控税”“存量房评估”等工作是否按要求落实,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归档资料是否齐全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分析原因,全面查找管理漏洞,立即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各省地方税务局要在2016年5月20日前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报送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各地要在内部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跟踪问效机制。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创新做法和有效实践要认真加以总结推广,对各项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限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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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6
文号:税总发[2016]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函[2016]4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当前,营改增准备工作已经进入冲刺阶段,但少数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由于准备不充分、服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对办理税控发行等一次性业务投诉现象增多。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办理流程,让纳税人明白办税

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多为纳税人首次办理,存在业务、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要制作指向明确、简洁易懂的一次性业务办理规范、操作流程示意图,在办税服务厅和临时办税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使办理一次性业务的纳税人第一时间就能了解、知晓办理流程的信息,做到明白办税。

二、增配导税力量,让纳税人高效办税

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工作存在户数多、时间紧的特点,且办理环节较多,有可能造成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的部分窗口或环节出现较长时间排队等候的情况。各地国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的各个环节加大导税力量的配备,增加现场流动导税人员,对纳税人进行有效指引,提升办税效率;主动回应纳税人的关切,缓解纳税人因办税等候时间长而产生焦躁情绪。

三、落实兜底责任,让纳税人踏实办税

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要严明工作纪律,对纳税人一视同仁,坚决不允许对所谓“关系户”或“老熟人”等给予特殊照顾,导致办税不公,引发纳税人争议。坚决落实兜底责任,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的值班局领导、负责人、导税员要切实做到纳税人的“问题有人答、事项有人办、疑难有人解”,增加纳税人办税过程中的踏实感,坚决避免纳税人无所适从的情况出现。各地要安排专人对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潜在问题、突发事件进行巡查和预判,及时化解和处置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苗头隐患。

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加强对涉税技术服务单位监管的要求,切实落实好监管责任,督促服务单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好纳税人税控设备发行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妥善处理好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积极回应纳税人的关切,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能因属于服务单位的问题而推脱了事,维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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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税总办函[2016]4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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