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在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限制税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问:

在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限制税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股息的来源国即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保留了征税权。但是,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即来源国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以中国与新加坡协定为例,第二款分别规定了5%、10%两档限制税率,具体为: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执行该款时应注意:
(一)对照《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判断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的新加坡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判定受益所有人拥有公司资本的比例通常可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情况。一般情况下,出资份额体现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此外,当向公司以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出资产生的所得,已按规定(如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则)被当作股息处理时,这种贷款或出资也将被视为“资本”。
(三)享受5%税率的股息限于直接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情形。即符合此低税率的股息应属于符合条件的受益所有人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期间的利润所形成的股息。但在准确跟踪和计算时,可能会涉及以往多年且频繁变化情况(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执行难度较大。为此,从企业分配年度利润的一般情况考虑,非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至少达到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如分配的股息涉及十二个月以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则不再考虑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所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持股比例是否满足要求。据此,如新加坡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这里“取得股息”的日期是指按照国内法规定该项股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日期。
(四)只有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适用5%的限制税率;受益所有人为个人或其他主体的,仍适用10%的限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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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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