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吉林省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jldpf.org.cn)综合服务大厅,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业务,注册、登录网报审核系统,提交材料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所属税务部门选择相应年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操作说明及业务办理指南见网报系统首页)。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就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网报系统内下载或在窗口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企业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职工编制手册;

  5.2022年度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明细、工资支付流水凭证;

  6. 2022年度残疾人职工社保缴纳证明,须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7.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另需提交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证明;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相关说明

  1.2022年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认定书;

  4.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自行承担邮寄费用,并请写明邮寄单位、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一)省级审核机构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浦路396号

  联系电话:0431-85639411

  (二)各地审核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证机构一览表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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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23]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23〕12号             2023-02-2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推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紧扣建设“两体系、一枢纽”(现代立体交通体系、现代物流体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战略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河南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金融、运输往来等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中欧班列(中豫号)扩量提质,航空货邮年吞吐量突破100万吨,货物进出口年均增长20%,实际使用外资年均增长15%,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均增长18%,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制度创新成果100项以上,开放创新联动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服务高水平开放、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强化拓展“两体系、一枢纽”功能

  (一)深化郑州—卢森堡“空中丝绸之路”战略合作。加快建设卢森堡货航郑州枢纽、空铁转运中心和专属货站。支持航空公司向中国民航局争取扩大第五航权配额、加密国际航线航班、开通新的国际航线。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建设海外货站,拓展与布达佩斯机场海外货站合作内容。(省发展改革委、机场集团、航投集团负责)

  (二)推进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空物流电子货运试点成果应用。加快推广航空电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运单中性平台,吸引更多全球性航空物流企业参与使用,建立与国际对标的航空物流电子货运标准化体系。(省机场集团负责)

  (三)加快建设全国重要国际邮件枢纽口岸。争取中国邮政航空第二基地落户郑州,加快推进航空邮件处理中心、东航物流生鲜港等项目规划和建设。(省发展改革委、邮政管理局、郑州海关、中国邮政集团河南分公司、省机场集团、郑州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快建设中欧班列郑州集结中心。支持拓展中欧班列(中豫号)至欧洲、中亚、东南亚等地区的线路和集疏网络,推动中欧班列扩能提质和运贸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郑州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争取全国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税务局、郑州海关、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郑州市政府负责)

  (五)加快铁路运输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推行公铁联运标准化单证,制定单证签发和提货具体规则,加强与空运、海运单证的衔接。推进铁路与公路、机场、水路、口岸、海关等领域信息互联互通。(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郑州海关、省机场集团、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负责)

  (六)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探索将多式联运单证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多方协同、风险分担的陆路贸易融资方式。(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法院、郑州海关、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七)健全多式联运标准体系。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运载单元、专用载运工具、转运设备、信息交换接口、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制定50项以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争取更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机场集团、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负责)

  三、持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深化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地方经贸合作。建立RCEP国别商品减税对比清单,指导企业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优化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推动建设RCEP企业服务中心,争取RCEP国际组织、商协会分支机构落地,在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和项目。依托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数据定价、流通方式等交易体系。积极申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省商务厅、贸促会、郑州市政府负责)

  (二)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与药企深化合作,做大业务规模。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积极向国家申请放宽试点目录限定政策。(省商务厅、财政厅、药监局、税务局、郑州海关、郑州市政府负责)

  (三)支持离岸贸易发展。推动银行创新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依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探索实行特殊需求研判会商机制和白名单制度,在结算、融资、监管、服务等方面创新突破,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高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商务厅、税务局、郑州市政府负责)

  (四)加快开封文化产业开放先行区建设。结合文化产业特色,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产品“出海”活动,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打造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做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积极争取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开封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洛阳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充分发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优势,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创新企业委托境外加工贸易结算流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贸易业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洛阳市政府负责)

  (六)建设外籍人员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搭建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实现外国人来华、出入境体检、证件办理及查询、随行子女入学等“一口通办”。(省公安厅、科技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郑州海关、河南边检总站、郑州市政府负责)

  (七)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建设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一批涉外仲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加快推进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工作。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建设。(省法院、司法厅、商务厅、贸促会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四、积极开展制度创新

  (一)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核准的出口商”,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引导企业申请归类、价格、原产地预裁定,稳定企业通关预期。(郑州海关、省贸促会负责)

  (二)创新账户体系管理。积极争取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为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争取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三)推动基金业扩大开放。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申请和外汇资金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时启动试点合格境内投资企业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银保监局负责)

  (四)适时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引导融资租赁公司集聚发展。(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探索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在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清单基础上,加大河南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力度。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探索在更多涉企政务服务领域实行告知承诺。(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七)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改革。放宽医师执业、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登记等方面的标准和条件限制,提高便利性和灵活性。探索开展先进生物治疗诊断技术开发与应用,在细胞治疗、中药和中药医疗器械注册监管等领域开展改革试点,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进口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的急需特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省卫生健康委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八)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创新发展。支持期货和期权新品种研发上市,创新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模式,促进期货市场国际化。(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

  五、引育并重发展重点产业

  (一)精准推进产业招商。出台重点产业培育发展专项方案和配套支持政策,编制产业招商图谱,建立项目储备库、目标企业库、客商资源库、在谈线索库。整合招商力量,在重点国家(地区)依托商协会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驻外机构,建立招商联络处。持续开展驻点招商、资本招商、以商招商、飞地招商等,大力引进外向型项目。(省商务厅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二)持续提升先进制造业水平。加快中铁智能化高端装备产业园、郑煤机智慧控制系统智能制造示范基地、中联重科开封产业园、富士康5G智能手机精密机构件等项目建设。(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郑州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郑开汽车及零部件外贸产业基地等,加快推进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普莱柯生物制品改扩建、中航锂电智能工厂、东旭氢能电机装备产业园等项目建设。(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敦豪、联邦快递和中国邮政集团、中国物流集团等大型物流集成商建设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专属货站等。培育多元化金融市场主体,吸引国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数字产业集聚,推进宇通自动驾驶研究院、360集团中部数字安全科创总部等项目建设。打造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建设。建设河南中日(开封)国际合作产业园,谋划推进河南中美(郑州)国际合作产业园等建设。(省商务厅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六、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统筹发展

  (一)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加快片区管委会与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整合,统筹两类区域规划建设,实现同一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人才引进等事项,提高管理效能。(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二)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研发创新机构入驻综合保税区,对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经认证的经营者”高级认证。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开展离岸创新创业。(郑州海关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三)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制定支持政策,规范业务流程,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合理确定账册核销周期。(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

  七、加强交流合作和复制推广

  (一)扩大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交流合作。发挥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联盟作用,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办好第三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论坛、第二届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联盟会议等活动。(省商务厅、郑州市政府负责)

  (二)推动与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在深化RCEP合作、海关协作、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商、多式联运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扩大合作成效,推动豫桂东盟物流大通道建设。(省商务厅、郑州海关、中豫国际港务集团、郑州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定期发布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学习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推动制度创新成果落地见效。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联动区,加大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力度,推动改革创新协同、产业发展联动。及时总结上报全省制度创新成果,力争更多河南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委改革办等负责)

  (四)积极申建河南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围绕建设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和航空经济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发挥郑州航空港区临空区位、物流枢纽和功能口岸等优势,探索完善高水平开放政策制度体系,培育开放型经济新动能,申建河南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建设更具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郑州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管理、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问效。相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同推进创新发展。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重大改革、重要事项、重点任务的统筹谋划和推动落实,建立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发展动能的有效机制,进一步配强工作力量、强化要素保障,形成上下协同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良好格局。(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完善政策体系。制定政务、监管、金融、法律、多式联运五大服务体系2.0版建设专项方案,持续在重点特色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在财政、税务、人才等领域出台专项政策,激励制度创新,促进河南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和人才汇聚。(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法院、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税务局、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强化评估督导。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落实统计报表制度,适时开展改革创新和建设情况评估。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创新试点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商务厅、省委改革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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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豫政[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3]16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3〕16号            2023-03-02

各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切实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制造业自立自强

  1.建立关键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面向制造业企业和省市确定的制造业年度重点项目,征集关键技术攻关需求,梳理建立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并定期发布征集技术解决方案,通过“揭榜比拼”方式推动产学研精准对接,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对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

  2.实施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聚焦11条标志性产业链和区域主导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和薄弱环节,每年组织实施100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30项以上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支持制造业产业链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3.实施科技赋能制造业示范工程。在氢能、核能、合成生物、新型显示等新兴制造业领域探索有组织科研,以“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方式,组织实施“氢进万家”“合成生物”“核动未来”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示范,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4.开展产业基础再造行动。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梳理我省有基础、有条件、有潜力的企业、技术和产品,汇编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

  5.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加快中科院济南科创城等重大载体建设,高质量建设崂山实验室。聚焦制造业创新需求,启动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优化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布局。发挥好高速列车、燃料电池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先进印染、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虚拟现实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引领支撑作用,积极争创新的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单元,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策源地。

  二、发展壮大高新区队伍,打造制造强省新高地

  6.加速高新区以升促建。推动日照、菏泽、聊城、滨州等省高新区加快升级,力争16市国家高新区全覆盖。将工业经济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争取2023年布局建设5家左右省高新区。指导推动高新区按发展需求调区扩区,增大工业经济承载能力。

  7.实施高新区“名片产业”培强工程。出台《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全省高新区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支持高新区以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为牵引,优化产业创新生态,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实现高新区名片产业和主导产业集群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

  8.健全完善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建立省级以上高新区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月通报季排名机制,推动高新区在全省工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对工业经济增长绩效突出的高新区,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建立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提升工业发展指标权重,建立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机制,推动各高新区实现提质升位、提档升级。

  三、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育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

  9.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多投多奖”研发投入补助机制,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千家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机制,2023年新培育100家左右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80家左右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3000项左右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0.培优创新创造主力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普惠性创新政策体系,推动科技型企业队伍群体量质齐升,力争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4万家。

  1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国有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推动国有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中试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国有企业建设科创基地,引领产业转型发展。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制造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12.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专业化中试基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等运营机制,推动成果转化与资本要素融合。开展产学研精准对接活动,鼓励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按照“企业+高校+院所”模式,打造创新联合体,提高成果转化成效。

  13.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机制。规范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报告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目录,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推动财政资金支持产出的科技成果入库。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需求企业精准对接。

  14.加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政策扶持。发挥政府采购导向作用,推荐首次投向市场、具有较大产业带动作用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首购首用、保险补偿等机制,推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首用首试。

  五、深化“四链”融合,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

  15.建立科技重大专项人才配套机制。围绕“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重大专项信息共享,在省级人才工程中,对“四链”融合重点领域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的人才团队实施配额制。优先支持有重大技术需求、人才需求的企业创建人才引领型企业。

  16.强化重点领域技术和人才的精准引进。举办“科技合作名校直通车”“中德科技创新合作大会”等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工商协会交流合作,吸引来鲁技术转移转化。完善“外专双百”和泰山系列人才等支持机制,推广“即来即报”快速引进机制,组织高层次人才大赛等活动,精准引进制造业创新所需的人才。

  17.加大优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输出。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平台载体作用,以园区、企业为主体,加大基础建设、特高压、轨道交通、激光装备等优势领域新技术、新模式及成套技术产品对外推广应用,培育拓展新市场。

  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18.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布局资金链,开展先进制造业投融资三年行动,强化银行信贷、基金投资、担保保险、上市培育、产融合作等协同效应。聚焦制造业企业需求,持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扩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试点范围,推动实施科技人才股权投资。

  19.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实施研发投入后补助、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实现科技政策快速兑现。探索建立创新惠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应享尽享”,激发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力。

  七、建强制度机制,保障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20.强化整体联动。建立科技、工信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对接、会商、落实工作闭环,压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21.强化政策支持。围绕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下好“先手棋”,打好“提前量”,持续优化相关支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加强创新政策、人才政策与制造业政策的协调配套,切实增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效能。

  22.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统筹运用各级宣传联络员等力量,强化重点企业“一对一”精准服务,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切实推动措施落地见效。

《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部门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2月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提出“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7项22条措施。

  一是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制造业自立自强。重点包括建立关键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实施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实施科技赋能制造业示范工程,开展产业基础再造行动,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等。

  二是发展壮大高新区队伍,打造制造强省新高地。重点包括推动高新区升级扩容,实施高新区“名片产业”培强工程,健全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

  三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育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重点包括引导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量质齐升。

  四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制造业发展新增长点。重点包括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政策扶持。

  五是深化“四链”融合,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重点包括建立科技重大专项人才配套机制,精准引进制造业重点领域技术和人才,加大制造业优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输出。

  六是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重点包括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

  七是建强保障机制,确保任务措施落地见效。重点突出强化协调配合、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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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鲁科字[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3]4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鲁科字〔2023〕4号             2023-01-05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支撑全省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化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策源地。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成为支撑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硬核力量。

  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取得若干前沿性创新成果,信息安全、元宇宙等领域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等环节受制于人的局面有效改善。

  支撑体系更加健全。国家级创新平台达到10家左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达到200家左右。济南、青岛等地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等创新载体建设迈向更高水平。

  产业生态不断完善。信息技术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力争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群体达到万家以上,引领带动智能家电、虚拟现实等领域形成一批千亿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信息技术产业链更加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基础理论短板,开展“策源”行动

  1.加强重大科学问题研究。聚焦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元宇宙等前沿领域,每年实施不少于10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基础研究与前沿交叉研究。支持“链主”企业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研究信息产业基础问题。

  2.强化基础科学研究能力。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导向作用,每年部署一批信息领域项目,支持自由探索,推动产出一批基础性、前沿性创新成果。支持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支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瞄准产业关键环节,开展“攻坚”行动

  3.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高端软件、人工智能等信息产业关键和薄弱环节,以“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每年实施一批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

  4.加强战略创新任务布局。聚焦信息技术重点领域创新需求,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快核心技术突破。鼓励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战略创新任务,培育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技术和产品。

  (三)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强企”行动

  5.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信息领域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创新。设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信息技术专题,支持企业链接各类创新资源。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每年选派一批信息领域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精准服务。

  6.壮大科技型企业队伍。强化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骨干企业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推动信息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投入按最高5%给予后补助,其中集成电路领域企业研发投入按10%给予后补助。

  (四)强化科技平台赋能,开展“筑巢”行动

  7.加快构建实验室体系。推动信息领域现有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支持优势单位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省实验室建设,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支持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到2025年,力争新建10家以上信息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

  8.构筑高能级创新载体。加快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对绩效评价优秀平台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聚焦重点领域,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院士工作站。围绕重点优势领域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9.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探索构建高性能计算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实现济青两地更高水平算力互通。鼓励在人工智能、空天信息、先进计算等领域多元化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地。

  (五)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开展“聚英”行动

  10.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加大信息领域“高精尖缺”人才、领军人才和战略科学家培养、引进、留用力度,顶尖人才按“一人一策”给予支持。到2025年,汇聚和培养一批信息领域的领军人才。

  11.健全青年人才培育体系。发挥省级人才工程、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等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青年人才支持力度,推动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支持高校院所设立开放基金,强化对信息领域青年人才的倾斜支持,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的青年人才。到2025年,信息领域青年人才加速涌现和集聚。

  12.推进产教融合协同发展。支持高校按照信息产业需求深化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支持拥有高峰学科、一流学科的高校建设省重点实验室。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在信息安全、虚拟现实等领域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围绕信息产业发展建设开放式大学科技园。

  (六)打造产业创新高地,开展“领航”行动

  13.构建创新应用生态体系。聚焦信息产业重大需求,在虚拟现实等新兴领域,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集成性创新,鼓励开展信息技术规模化应用示范,提升上下游协同创新水平。

  14.打造一流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济南、青岛、威海等地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带动引领作用,引育信息产业上下游企业,集聚壮大信息产业链条,力争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网络安全、超高清显示等领域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

  15.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带动。以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为引领,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增效作用,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融合,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等领域打造一批智慧化场景,推动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硕果”行动

  16.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发挥科技奖励激励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建设信息领域成果转化高端智库,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贷款贴息等政策惠及面,支持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

  17.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依托高新区、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等,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推动信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在中心熟化、工程化验证和落地转化。布局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支撑信息产业形成更多区域发展增长极。

  18.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机构建设,引导支持骨干单位创建信息领域成果转化联合体,将符合条件的平台纳入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管理。建设黄河流域技术转移中心,开展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科技成果转化峰会等活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促进信息领域科技成果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强化厅市协同,支持各市制定符合区域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支持力度。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信息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

  (三)深化交流合作。加强院士工作站、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合作平台建设,举办中日、中以、中德等科技创新合作大会和中韩创新大赛等,支持信息领域企业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成果。

  (四)加强绩效评估。完善标准化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信息领域科技计划、平台、人才等的全流程效能评估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目标实现。

《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部门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立足我省实际,以加快提升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一是总体思路。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四个面向”,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实现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发展。二是行动目标,提出到2025年,元宇宙、新型显示等领域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国家级创新平台达10家左右,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群体达万家以上。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提出了开展“策源”“攻坚”“强企”“筑巢”“聚英”“领航”“硕果”七大专项行动。一是聚焦基础理论短板,开展“策源”行动,提升基础科学研究能力。二是瞄准产业关键环节,开展“攻坚”行动,推进关键技术攻关,产出重大技术和产品。三是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强企”行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四是强化科技平台赋能,开展“筑巢”行动,推动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五是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开展“聚英”行动,加强信息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育。六是打造产业创新高地,开展“领航”行动,打造一流创新型产业集群。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硕果”行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深化交流合作、加强绩效评估等方面提出了4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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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5
文号:鲁科字[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发改投资[2023]213号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投资[2023]213号              2023-02-17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序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促进全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3年2月17日

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是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发展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推动我市基础设施REITs有序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加快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推介

  (一)营造良好宣传氛围。通过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潜在投资人等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基础设施REITs政策解读,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成功案例,提高企业及机构参与试点的意愿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

  (二)做好项目储备与培育孵化。积极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梳理,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按照项目情况分类纳入意向库、储备库和发行库。对纳入意向库的项目,推动原始权益人完善手续,在确保项目权责明晰、运营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意向项目转为储备项目。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积极支持原始权益人开展试点申报,加强项目策划、遴选、申报、发行、运行等全过程服务,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滚动实施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项目审核流程。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鼓励川渝两地企业联合申报基础设施REITs项目。项目申报及审核过程中,对本市和市外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核工作流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即报即审,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大优质基础设施REITs项目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推介等方式,推动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产业基金、企业年金等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鼓励合格境外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在渝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代理销售基础设施REITs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五)加大财税、土地、国资等领域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运营期分红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管理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础设施REITs项目土地权属等事项办理,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给予便利支持。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

  (六)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投资良性循环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融资结构,支持盘活资金用于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形成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回收资金在盘活存量资产、带动新增投资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培育引进基础设施REITs领域领军人才。引进基础设施REITs领域优秀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领军人才参加重庆市高端人才评选活动,按规定享受对应人才待遇。对行业领军人才在落户、房屋购租、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结合引进人才做出的实际贡献,鼓励落户所在区和园区给予配套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证监局)

  (八)提高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引进优质运营团队、与优质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合资合作等方式提高运营能力,提升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九)培育发展基础设施REITs相关服务机构。鼓励基金管理人、ABS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做优做强。依托全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搭建项目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沟通平台,构建REITs良好生态。(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支持在渝企业通过新设、收购等方式,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并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鼓励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在渝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法人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相应激励,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三、加强组织保障和风险防范

  (十一)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发改、证监、财政、人社、规自、住建、国资、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基础设施REITs产业发展。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财政、国资、土地、人力等领域配套支持政策,指导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统筹推进基础设施REITs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推动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推动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中介机构等归位尽责,履行主体责任。严厉打击REITs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对违法违规主体及行为的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坚决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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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渝发改投资[2023]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22年开始,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现将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南通市市区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3年3月6日—2023年5月31日。

  三、年审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入界面或者直接登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系统进行自助申报,网址为: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

  1.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需要)。首先需在“单位信息维护管理”模块完善企业信息,然后在“残疾人安置管理”模块,点击“添加残疾人”按钮,如果安置人员为为高校毕业生,则另需填写完善学历管理中的内容。完善人员信息后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用工信息、上传相关用工合同等扫描件,系统通过联网数据对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认证,如无异议则根据系统提示“保存”“下一步”即可,待所有残疾人员全部安置登记完成后,务必点击“完成申报”即完成年审。

  2.如果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或出现红色字体“X”等有异议的,则需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等待人工审核或者携带纸质材料至年审机构进行窗口申报。

  (二)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所属辖区残联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窗口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证件信息时需提供);

  3.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4.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6.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原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如果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残疾人用工协议(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四、注意事项

  1.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必须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情况,已办结的,可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附件: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2、网报系统操作指南.docx

  3、全市残疾人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3年3月9日

全市残疾人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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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科[2023]55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3]55号            2023-3-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有关要求,2023年度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全面启动,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各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2022年度企业年度信息(年度数据)报送工作安排

  1、报送企业范围: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报送起止时间:即日起至3月31日

  3、报送方式:电子报送的方式。

  根据科技部统一要求、《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信息”及“企业年数据报送”两项工作。为方便企业填报,企业直接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信息报送。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企业年度信息”事项栏目“新建年度信息”进行填报。在线完成企业年度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情况;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等内容的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填写完毕后提交给上海市认定办公室进行审核。

  企业所报送的年度信息(年度数据)由认定办公室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税收优惠。

  二、2023年度认定申请工作安排

  1、申报企业条件: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须符合财税〔2017〕79号和财税〔2018〕44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

  2、申报材料数据:2022年度相关数据;

  3、申报时间:即日起至8月31日;

  4、申报方式:

  首次申报的企业采取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先行注册,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企业(即2021年认定通过企业),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经各区科委形式审查;市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科技部备案后,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1)注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项栏目完成相关注册。

  (2)申报:企业登录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3)提交书面资料:企业在申请阶段无须提交书面资料,仅需在认定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科委提交书面材料。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事指南等信息均通过“一网通办”、“上海科技”网站-“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

  三、2023年度更名申请工作安排

  1、更名范围: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更名时间:即日起至8月31日

  3、更名方式:需要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项栏目中提出更名申请。市认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部备案,重新核发证书。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更名等办事指南、及相关信息均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为做好本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市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技先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各区科委(联系方式见附件)。

  纸质材料受理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各区科委受理点联系方式(技先).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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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0
文号:沪科[2023]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2023-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四)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减免税条款规定减免相应进口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以下统称减免税申请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有关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并凭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材料及相关物资的产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无偿赠送或执行协定、协议事项涉及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出具《确认表》时可以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相关主管部门可指定一个司局级单位具体负责出具《确认表》及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应将具体负责单位名称函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知各直属海关执行。

  四、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

  (二)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赠送函、外国政府的委托书;

  (三)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国际组织成员出具的赠送函、国际组织的委托书;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相关国际条约。

  对于前款规定需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如因临时无偿赠送且无法提交赠送函的,可提交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有关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原件。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简称:援助物资)。

  六、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办理。

  七、海关总署对国际条约中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外国政府是指外国的中央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见附件2);

  国际条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是指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管海关是指减免税申请人住所地海关。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doc

  2.国际组织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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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8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23]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8号                2023-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检察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参考文本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

  附件:

  1、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2、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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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8
文号:人社厅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制度,现就2022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云南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346号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邮编:650000

  收件人:夏永坤,0871-64117090

  (二)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税政一股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8号

  邮编:653100

  收件人:金幽彤,0877-6650034、6650039

  (三)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榆华路21号

  邮编:671000

  收件人:章施雨婷,0872-2331097

  三、 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2.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6.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1.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yunnan.chinatax.gov.cn。

  2.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 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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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汴政办[2023]7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23]7号         2023-0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在部分城市先行先试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工作。其中,第一批8个、第二批18个,开封市被选定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全面有序整合社会数据资源,推动构建符合本市特点的房地产数据库系统,积极探索涉税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机制、新模式,全面完成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和上级文件精神,以建设数字化转型试点为契机,全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跨专业、跨领域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全面推行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对市场价格异常情况预警,系统构建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体系,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动态智能管理,为涉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提供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有效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争创第二批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排头兵。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平台。进一步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开封市发改、税务、住房、资源规划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建立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对接机制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平台。全面系统构筑涉税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算法模型工作新模式,在数字地冬上标注每一栋楼、每一套房的信息,建立每套权属登记信息、房屋空间位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成年代、建筑结构等,标注坐标,以科学的云计算技术,建立存量房“一房一价”数据库,实现存量房电子评税。

  (二)推广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工作。全面系统构筑涉税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算法模型工作新模式,分批分期推广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工作,为未来房地产税征收、指导价格公布等做好技术准备。同时,通过房地产地理信息系统,为我市社会综合治理以及后疫情时代基层社区智能化管理提供优质平台。

  (三)建立涉税房地产价格争议处理流程和价格认定机制。对价格争议事项,纳税人向开封市税务部门提交价格认定申请资料后,开封市税务部门与开封市发改部门之间通过价格认定平台系统实现业务“一窗受理、电子传输、内部流转”,整个办事过程纳税人无需来回奔波、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真正实现全过程“零支出、零跑动”,切实让群众享受到精准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政务服务。

  (四)打造涉税房地产城市模型。通过整合辖区范围内房地产要素数据,利用“数字孪生”技术,以楼幢为单位对全市所有住宅小区,实现房屋信息空间展示,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教育医疗配套等信息,搭建起一个全方位、可视化、立体化的信息展示平台,有效解决了价格认定工作现场勘验耗时耗力的难题。同时,对不动产成交量、月均价格、业务办理进度、争议处理数量等业务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分析,定期生成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实现对房地产市场全流程、全区域、多维度动态监测。市场价格出现波动过大、争议数过多或税款缴纳异常等情况,平台将自动发出风险预警,并提供应对策略的建议,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动态智能管理,助推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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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汴政办[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医保规[2023]2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冀医保规〔2023〕2号            2023-02-0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分局: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6号)、《中共河北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定位补充、投赔简便、商业运作”的原则,坚持普惠型产品起步,不断丰富和完善医疗保险产品体系,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保障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助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本指导意见中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面向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充型医疗保险。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参保广覆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应面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

  (二)待遇可衔接。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以及政策范围外费用,同时向如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倾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梯次减负功能,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解决“看病贵”问题。

  (三)商业化运作。坚持政府鼓励指导,企业自负盈亏,群众自愿参保原则。以市场机制、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定价机制,加强保险精算,价格关联保险责任,动态调整保费,不断提升产品性价比。

  (四)发展可持续。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稳定运行的目标,探索社商融合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新机制。强化产品远期规划,充分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专业优势,着力扩大参保群体范围,不断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度和内涵。

  三、主要工作

  (一)实施联合承保。在河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保险经营能力优质、群众服务能力强的相关商业保险公司主体可参与共保体建设,在省医保局、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共同推动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在省内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河北群众服务满意度。

  (二)合理确定交费标准和保险待遇。在省医保局、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指导下,承办保险公司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交费标准,建立完善的保险价格调节机制。根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定位和成本精算,合理设定赔付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免赔额、赔付比例、赔付限额,赔付标准要体现保大病、保重病、减负担的原则。

  (三)多元筹资鼓励群众参保。省医保局在推动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交费基础上,研究探索利用个人账户购买省医保局、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指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强化技术支撑。承办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和理赔的便利性,一是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完善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管理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线上参保、掌上理赔、线上服务”。二是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商保系统与医保系统的衔接,分阶段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一站式”结算,解决“看病垫资、理赔跑腿”问题,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三是承办保险公司要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节约成本,承保理赔等主要服务环节应依托自有网点及队伍开展运营,确保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指导。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切实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支持、产品设计支持、数据信息支持、宣传指导与监督、群众服务等工作;银保监部门要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合规运营,发挥职能优势,明确长效机制,加强风险预警,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加强财务精算,按保本微利原则设计产品,全力做好理赔服务,保障理算准确性,提高理赔时效性,应赔尽赔,提高群众服务满意度,提高产品可及性,同时避免客户投诉情况,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信誉。

  (三)强化风险防范。在加强政府引导、协助推广的同时,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信息和廉政等风险。保险公司的运营要不断创新风控理念,转变风控方式,丰富风控手段,同步落实风险防范与规范发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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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7
文号:冀医保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东中法[2023]7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加强业务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国破产法论坛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加强业务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国破产法论坛

东中法[2023]7号            2023-02-28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和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理人协会)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和管理人协会行业引领优势,建立市法院与市管理人协会业务交流和协作机制,通过常态化、多元化业务交流方式,协同解决破产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市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市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作为专门的联络机构,负责日常交流沟通、业务学习研讨等事宜。

  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第三条 市法院与市管理人协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就特殊事项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必要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态势和管理人协会工作情况,交流探讨破产实务中的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和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向参会单位通报,共同推动议定事项有效落实。参会人员应当对所议事项以及在此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履行保密职责,不得违规对外披露或者不当利用。

  三、建立学习研讨机制

  第六条 双方各自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可以通过现场以及视频等方式邀请对方参加并预留相应参训名额。鼓励共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业论坛等活动,做到优质资源共享。

  第七条 加强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鼓励双方单位人员围绕破产实务领域中的难点堵点、改革创新等问题共同研讨,力争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并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双方共同推进与外地法院、管理人协会,高校和相关行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四、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机制

  第九条 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学习和解读,推动落实相关改革措施,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提升“办理产”指标水平。

  第十条 双方共同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双方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短视频、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介加强破产领域法治宣传,优化“办理破产”法治软环境。

  五、建立意见征询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 市法院通过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主动听取管理人协会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暨法官司法能力、职业道德等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市法院对于发现的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向市管理人协会反馈。

  第十三条 双方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典型案例评选等过程中,视情邀请对方参与,主动听取对方意见建议。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双方共同推动法官和管理人提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利用效率,及时披露、共享、交流破产程序有关信息,提升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运用力度。

  第十五条 市法院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作,规范法院内部涉破产企业案件信息查询途径,为管理人便捷高效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双方共同研究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各个流程和要素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通过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提升“办理破产”的能力和水平。

  七、建立执业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搭建法官与管理人阳光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法官与管理人正当交往,打造亲清关系。

  第十八条 市法院根据现有规定对管理人进行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对市管理人协会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与市管理人协会协同完成,评价结果通报市管理人协会。

  第十九条 市法院发现管理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法处理并及时向市管理人协会通报情况。市管理人协会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破产审判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市法院。

  八、其他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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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东中法[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2023-02-24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我们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租售方案应当包括车位、车库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楼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当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车库分配情况及规划配比依据;

  (二)如拟出租的车位、车库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应当明示人防工程的范围及车位、车库布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出租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租的期限、方式和租金;出售产权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售方式和售价;出售机械车位应当明确出售的期限、方式和售价;

  (四)保证出租或者出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

  (五)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第七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车位、车库的近期租金标准和售价,具体成交价格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八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依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顺序挑选或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出售或出租。业主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相应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出租产权车位、车库的,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车辆提供计时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一)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

  (二)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

  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二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时,建设单位和车位、车库买受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订立书面买卖或者租赁合同,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产权车位、车库买卖合同订立后30日内,买卖当事人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车位、车库出售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车位、车库按期交付给承租人或者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涉及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形,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已签订的车位、车库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同时解除。

  第十七条 建筑区划内非产权车位、车库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时,已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的,承租人应当在订立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订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协议。

  第十八条 鼓励车位、车库产权人将拟转让的车位、车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

  第十九条 车位、车库承租人拟转租车位、车库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车位、车库。

  第二十条 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一)出租或者出售不符合出租或者出售条件的车位、车库的;

  (二)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的,或者将车位、车库与商品房捆绑销售的;

  (三)在车位、车库租赁或买卖合同未解除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车位、车库再行租赁或出售给他人的;

  (四)违规签订租赁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二)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承租人或者买受人进行价格欺诈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根据本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在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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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3号           2023-1-3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 本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七等耕地20万元/亩;

  (二)八等耕地18万元/亩;

  (三)九等耕地16万元/亩;

  (四)十等耕地14万元/亩;

  (五)十一等耕地12万元/亩。

  耕地等别高于七等的,在七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增加2万元/亩;耕地等别低于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减少2万元/亩。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所在区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根据土地后备资源和开垦成本实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适时调整。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占用耕地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在占用耕地单位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按照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市级占补平衡指标的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占用耕地单位将耕地开垦费缴入市级财政。使用区级占补平衡指标的项目,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开发建设局,下同)开具缴款通知书,占用耕地单位将耕地开垦费缴入区级财政。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八条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挪用、挤占、贪污、截留耕地开垦费的,以及在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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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31
文号:京政办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2023-03-06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扩大消费,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2023北京消费季期间,对企业围绕北京消费季重点活动主题,在元宵、七夕、中秋、重阳、冬至等中国传统节日以及五一、六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加强北京消费季品牌活动宣传,给予资金支持。

  (一)城市商业综合体[注1]

  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含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推广、发券让利等)不低于100万元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根据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含自营、联营和租赁商户)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为三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二)线下零售企业[注2]

  对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幅不低于6%,且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1.增量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

  2.一次性支持。以外埠企业分公司形式在京运营1年以上,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实际运营,年度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根据年综合评定四档,各档次最高支持标准为:

  注释:

  [注1]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区域为中心,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注2]企业应有线下体验门店或销售门店。

  (三)餐饮

  企业对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12%,且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量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营业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活动报名信息。申报企业应制定参与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方案,在企业经营区域积极营造北京消费季活动氛围,于活动实施前通过北京市商务局网站“北京消费季”参与通道,注册并网上报备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信息,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当季度未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的企业无法获得当季度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支持项目,分别于2023年4月1日-15日、2023年7月1日-15日、2023年10月1日-15日、2024年1月1日-15日,通过“北京消费季企业管理平台”线上提交项目申报信息,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项目审核。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前,分别将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核。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城市商业综合体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业态支撑材料、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同比增量及增速等相关支撑材料。

  (五)申报线下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企业业态、月度零售额(餐饮收入)报表等相关支撑材料。

  (六)申报在京设立的外埠企业分公司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已注销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注销备案相关信息、新设企业业态、新设企业月度零售额报表、新设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新设企业在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等相关支撑材料。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不重复申报。本政策与“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相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支持条件,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4年1月30日截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金申请表

  附件2:2023北京消费季市级重点活动表

  附件3: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商务局

2023年3月6日

  (业务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温晴,55579648;项目申报联系人:市流通经济研究中心 蒋鑫,8595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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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6
文号: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财会发[2023]4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3〕4号            2023-02-1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docx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综合发展,全面提升会计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有效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坚持系统谋划,坚持闭环管理,推动我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整体提升和会计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的会计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会计人员管理体系;加强会计人员发展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会计人员结构,提升中、高级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打造分类、分层、分级的培养体系,形成梯次化的会计人才队伍;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形成选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推动全省会计人员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会计人员培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加大会计诚信宣传,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典型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

  (二)构建会计人员管理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积极性,构建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体系,建立“财政+单位”的双重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的顶层设计,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抓好一线的服务和管理,重点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和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督促、指导属地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单位管理职责,引导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职业规划,督促、指导会计人员开展信息采集,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

  (三)优化会计人员培养体系

  1.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才评价、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的重要依据。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培训规划设计,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和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等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的多样性。建立继续教育质量考核制度,形成“能进能退”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2.加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配合财政部做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的培养工作,建立健全省、市两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开展行业会计专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中青年会计人才储备工程,将培训覆盖面延伸至中级职称会计人员。市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需求,编制高端会计人才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财务机构负责人(骨干)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人才储备,积极推荐当地会计人员参加上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及培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配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3.鼓励会计人员参加考试培训。各用人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和培养,并提供必要保障。对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人才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岗位任职、职称评聘、评价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1.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会计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持续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落实财政部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互衔接的相关政策,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2.建立健全个人、集体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等评先表彰机制,开展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活动,树立会计行业先进典型,凝聚行业奋进力量。严格评选标准、创新评选方法、宣传先进事迹、弘扬诚信理念,推动会计人员评先表彰与其选聘任职等挂钩,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五)完善会计人才使用机制

  充分发挥会计人才专业力量,吸收其担任培训师资,推荐其参加各类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课题研究等。建立会计行业产学研战略联盟,推荐高端会计人才到高校担任校外导师、客座教授,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助推会计类学历教育改革。组建会计人才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构建一支熟政策、通业务、懂财会、善管理、肯奉献的高水平会计志愿服务团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无偿提供专业化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

  (六)搭建会计人员服务平台

  完善省级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全省会计人员信息接入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立会计人员权威数据库,集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信息管理等功能,探索推动信息化手段和工作流程融合,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搭建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优化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内容的实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互动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对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省财政厅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以本方案为指导,增强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守正创新、细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及使用;用人单位要加强政策引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本单位会计人员发展、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经费支持。

  (二)广泛宣传引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成功做法和主要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能力提升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营造会计人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跟踪反馈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应建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反馈工作机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并调整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地见效。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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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鄂财会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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