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濮阳市某单位利用他人虚开专票申报抵扣形成偷税案——罚款39242.08元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6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濮税一稽罚〔2026〕21号),查处某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形成偷税案件。

违法事实:该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虽在稽查立案前对涉案进项税额做转出并更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但未实际缴纳对应税款,形成欠税,造成少缴增值税55796.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94.91元、企业所得税21292.79元。

处理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将该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其偷税行为属较轻违法行为,处以所偷税款合计78484.16元50%的罚款39242.08元。

税务提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一经查实即按偷税定性处理。本案中,纳税人虽在稽查立案前自行转出进项税额并更正申报表,但因未实际缴纳税款形成欠税,仍被认定为偷税。纳税人发现取得不合规发票后,不仅应当及时转出进项税额、更正申报,还必须实际缴纳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方能有效降低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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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判例北海市某公司无生产能力却对外虚开发票案——票面金额406.09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6年9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21号),查处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

违法事实:该公司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成立当天后即开票给下游企业,开票金额较大,无法核实资金流,未办理纳税申报,购销不匹配。税务机关认定其无生产能力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涉及发票9份,金额3593728.11元、税额467184.69元、价税合计4060912.80元。

处理处罚结果:以上追补税款499887.62元,其他税费23359.23元,合计523246.85元;对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该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提示:本案是典型的「空壳企业暴力虚开」模式——注册地址虚假、无生产能力、成立即开票、不申报纳税、资金流无法核实。受票方如取得此类企业开具的发票,将面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等风险,甚至被追究接受虚开发票的责任。企业在交易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实地考察、核对生产能力、规范资金结算等方式审查交易对手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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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福建武平县某公司在账上虚列支出偷税267.11万元案——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2671063.68元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11日发布公告(岩税二稽公〔2026〕39号),就某公司在账上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在账上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合计2671063.68元。主要证据包括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公安讯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票抵扣清单、记账凭证及附件等复印件、银行流水等。

处理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在账上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四类第41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2671063.6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71063.68元,限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税务提示:在账上虚列支出、虚增成本费用是较为典型的偷税手法,往往与虚开发票、虚假人员工资等相伴而生。本案证据链中同时包含公安讯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说明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企业应据实核算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凭证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以虚假凭证在账上虚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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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福建昊龙建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案——追缴税款239.68万元、罚款50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17日发布公告,向福建昊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5MWB7U,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小玲)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违法事实:经检查,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545.28万元、税额70.89万元;二是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68.78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39.6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提示:建材、砂石、混凝土等行业因原料采购环节现金交易多、源头票证取得难,是接受虚开发票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应确保采购业务真实,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对「票货款三流不一致」、开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票面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等情形保持警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构成虚开犯罪,不以是否对外牟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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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青岛市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案——单户最高虚开专票税额1217.24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3日集中公布的11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以公告送达方式向青岛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违法事实:11家公司均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从120多万元(税额21万多元)至87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典型如青岛青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7份,金额5452.33万元、税额926.9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2份,金额7160.25万元、税额1217.24万元。另有2家公司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青岛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金额804.27万元、税额104.55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票面额累计582.81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上述公司均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虚开税额均超过该标准,相关责任人员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如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累计计算。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6年、2017年,距今已九年、十年,可能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失信惩戒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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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百色市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案——单户最高虚开税额552.17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14日集中公布的6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广西中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违法事实:6家公司均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所辖稽查部门或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6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190万元(税额3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3200多万元(税额550多万元)。其中,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2份,金额2980.14万元、税额504.94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金额3255.20万元、税额552.17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对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其他5户企业分别被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并全部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提示:本案中既有对外虚开的,也有取得虚开的,更有既对外虚开同时又取得虚开的。根据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同一购销名义虚进虚出的,以其较大的税额作为犯罪数额,不累计相加,因此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税额552.17万元作为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纳税人应严格按实际经营业务开具和取得发票,切勿以「富余票」「过票」等方式参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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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假报关虚假结汇接受虚开专票骗税2276.97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9月28日作为集中曝光的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之一公开通报。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至2024年,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出口报关、虚假结汇、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276.97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多地同步收网行动,现场收集了手机、电脑等涉案设备以及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等证据,查清了企业买单配货、虚假结汇、接受虚开发票等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陈华等6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税务提示:本案是典型的买单配货型骗税案件,作案链条包括非法购买套用出口报关单信息假报出口、购买外汇虚假结汇、购买上游开票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企业应当确保报关单、合同、物流单据、收汇凭证、发票五流一致,对上游供应商的真实性进行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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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判例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与专票并虚假结汇骗税1230.95万元,实际控制人获刑十三年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9月28日作为集中曝光的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之一公开通报。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庆。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至2024年,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230.95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2025年5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2026年7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税务提示: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因原料端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一直是虚开骗税的高风险领域。企业应当确保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留存收购合同、过磅单、付款凭证、运输单据等原始资料,出口收汇应通过正规银行渠道办理,不得通过虚假结汇虚构出口收汇事实。税务部门对骗取出口退税的,除追缴税款外将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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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判例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税务人员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专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骗税339.28万元

本案系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9月28日作为集中曝光的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之一公开通报。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涉案税务人员为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至2021年,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339.28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向峰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出口退税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税务提示:本案是罕见的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骗税的典型案件。出口企业应当以真实出口业务为基础,不得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不得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岗位实行严格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任何参与、协助骗税的行为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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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判例嘉兴蓝庭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走逃失联案——因偷税虚开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处罚款15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走逃失联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该局于2026年9月22日发布《送达公告》(嘉税稽公告[2026]147号),依法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嘉税稽通[2026]38号)。

案件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为嘉兴蓝庭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公司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拒不履行税收义务且已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企业的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税务部门将对其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相关信息也将同步推送至联合惩戒参与单位,依规对其采取对应惩戒措施。企业如对该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文书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公告送达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文书送达。

税务提示:纳税人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将面临D级纳税人管理、失信信息公示和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多重后果,直接影响发票领用、出口退税、融资授信和招投标资格。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拟停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不得以走逃失联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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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三明通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真实货物交易向11户企业虚开24份专用发票,被依法作出税务处理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当事人失联,税务机关于2026年9月18日依法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明税一稽处告[2026]26号)。

案件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为三明通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1E1T237,注册地址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芙蓉新村11栋702室。

违法事实: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为三明华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市顺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吉鹏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中立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杰锐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三明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启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高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龙岩市中丰贸易有限公司、周宁县宏达机电铸造厂、周宁县祖树铸业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作废票)24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4958133-04958142、04955399-04955408、04974386-04974389,金额2222790.93元,税额355646.57元,价税合计2578437.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拟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拟于2026年10月27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提示:企业接受发票时应当核实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是否一致、货物是否真实交付、资金是否真实支付。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开票方走逃失联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相关责任不因当事人失联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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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判例李某成立空壳公司虚构货物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案——骗取退税1800余万元并骗取外贸奖励41.66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本案由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宣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20日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被告人李某以占股50%的方式合伙成立出口贸易公司,并借用案外人名义,由案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分别成立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李某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违法事实:2020年至2021年12月期间,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已在国内海关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资料,伪造对应出口货物的外贸销售合同,通过十余家案外人公司为甲贸易公司虚开货物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与境外公司进行虚假结汇。李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虚构公司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以两家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两家公司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已被证实为非法「买单配货」。另查明,乙贸易公司已申报未退税12万余元。同时,李某以两家公司名义,隐瞒系冒用他人真实货物出口的事实,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机关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额设立的专项资金41.6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外贸进出口奖励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800余万元。继续追缴李某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82万余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税务提示:「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作案链条通常包括购买真实出口货物报关信息、伪造外贸销售合同、取得虚开进项发票、虚假结汇四个环节。出口企业应当确保报关单、采购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收汇凭证、税务申报信息相互印证,对上游供应商的真实生产能力进行穿透核查,避免因接受虚开发票而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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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例德保县德能加油站隐匿收入偷税案——个人账户收款少列收入,少缴税费103.76万元被追缴并处罚款合计252.16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的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9月22日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德保县德能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

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至2024年,德保县德能加油站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凭证上少列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03.76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2025年11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德保县德能加油站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2.1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税务提示:成品油零售行业通过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货款而不入账、不开票,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纳税人以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加油站等零售企业应当建立收款与开票的实时联动机制,确保全部销售收入如实入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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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判例来宾市达才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无真实交易虚开116份专用发票及58份农产品收购发票,法定代表人获刑三年二个月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9月22日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来宾市达才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内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非法利益。

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至2023年,来宾市达才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内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3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开具的1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为虚开。

处理处罚结果:2025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永富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22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税务提示: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方自行开具、自行抵扣,是虚开风险的高发领域。木业、农产品加工等行业的纳税人应当严格审核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留存收购合同、过磅单据、运输凭证、资金付款记录等原始资料,确保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一致。对取得虚开发票的下游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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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税额2161万元自首认定被推翻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判决,二审判决日期为2026年9月9日,裁判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新402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认定王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同时追缴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及非法所得22,076,254.51元。

二审认定: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1,612,184.45元,属于数额巨大;另案判决认定谢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3,411,014.65元,属于数额较大。王某乙仅在一审庭审中在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其犯罪的情况下才认罪认罚,而另案被告人谢某乙到案后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乙的悔罪程度明显低于谢某乙,故二人不可判处相同刑罚。同时王某乙不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不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结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依法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对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坚持实质审查标准,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与悔罪程度对量刑具有实质影响;同时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的认定应以税款数额为基础区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据以确定法定刑幅度。

税务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较大、巨大标准的,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税额认定与情节认定直接决定宣告刑。纳税人应当杜绝以虚开发票方式冲减税负,一旦涉案,及时、如实供述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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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例北海市杨某等4人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266份发票税额328.46万元获刑并追赃挽损

本案系广西公布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违法事实:2022年,被告人杨某等人在北海市成立北海鼎顺、灿烂两家空壳公司。同年4月,被告人杨某等人利用这两家空壳公司,先后向没有实际业务的被告人李某瑞所控制的南宫顺都公司、山西鹏鹄湾公司、山西泓祥鼎公司及被告人闫某所控制的青岛鑫大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6份,税额合计328.46万元。

处理结果:2025年3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杨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刑罚。

办案特点:检察机关依托税检协作机制,坚持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并重,最大程度挽回税款损失30万余元。同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上下纵向联动及八部门间横向协作,通过办案发现的被告人利用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现象,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监管机制。

典型意义:这种办案、建议、治理相衔接的模式,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社会治理的同步,也为高质量发展营造了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税务提示: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对手的实际经营能力,对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小、无实际经营场所却大量开票的主体保持警惕,从源头防范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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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判例来宾市黄某、莫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空壳公司虚开价税合计4.5亿元主犯获刑十三年

本案系广西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联合查处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9年,冯某、黄某等人在来宾市注册成立来宾某电器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2家公司,由莫某担任财务主管。

违法事实:上述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广西区内外多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5亿元,税额5800余万元。

处理结果:2026年1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5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黄某原判,改判莫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办案特点:该案中警税双方紧密协作,精准锁定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有力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典型意义:涉税违法行为呈现职业化、团伙化、跨区域网络化和链条化等特征,并有向新业态蔓延的趋势。有关部门将持续健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强化大数据精准监管,对涉税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出重拳,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税务提示:纳税人在采购环节应当核验交易对手的经营实质与开票资质,避免接受空壳公司开具的发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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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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