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湖南汉寿森亩商贸有限公司社交电商零申报偷税案——半年营收3.43亿元零申报被拟处一倍罚款688.78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的社交电商行业偷税案件,税务机关已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常税三稽罚告〔2026〕14号),拟对当事人处以应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告知书为处罚事前告知,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最终处罚结果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违法事实:2025年7月至12月,湖南汉寿森亩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社交电商平台开设森亩酒类专营店开展经营,半年累计取得经营收入34,354.2万元。面对数亿元经营流水,该企业却进行纳税零申报,未如实申报该笔营业收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税款核算:经税务机关核算,该企业少缴增值税3,401,405.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035.16元、企业所得税3,401,405.94元,三项税款合计应补缴6,887,847.04元。

证据链条:稽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多方调取固定证据,收集某社交电商平台合作协议、技术服务费、补贴明细、货款支付凭证、代发物流单据等平台业务资料,同时穿透核查企业对公账户、企业实际控制人私人账户的平台提现流水,结合企业纳税申报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案件查办阶段,该企业还存在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

处理处罚依据: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却实施零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构成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结合企业不配合检查的违法情节,拟对企业作出应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6,887,847.04元。

典型意义与税务提示:该案例是大数据税务监管背景下电商涉税风险的典型缩影。过去部分电商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试图依靠平台线上交易特点隐匿收入逃避纳税义务。随着电商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落地,平台订单、交易额、结算流水等数据按规定报送税务部门,金税四期实现平台数据、银行流水与企业申报信息交叉比对,线上交易不再是监管盲区。电商经营者应当如实归集全部经营收入并依法申报纳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判例广东豪江建设有限公司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案——建筑企业被处296.06万元罚款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并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于2026年9月4日正式作出。

被查企业基本情况:广东豪江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超1.6亿元,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曾获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违法事实与处罚结果:该公司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96.06万元。

案件背景:该公司近几年存在多起司法案件,2024年1月曾因偷税、虚开发票被罚款13.82万元,2025年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下达限制消费令,同时存在欠税公告及股东出质股权等情形。

典型意义:从公益示范、诚信标杆到税务违法主体,鲜明反差提示所有市场主体,依法纳税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诚信经营不能止步于宣传口号。企业历史涉税违法记录会形成持续的风险画像,重复违法将面临更重的处理处罚后果。

税务提示:企业应当以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办理纳税申报,不得通过虚假申报减少应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9/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青岛赫曼恒虹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走逃失联企业有销无进虚开38份数电专票被拟处罚款50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的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机关依法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6〕73号)。

被查单位基本情况:青岛赫曼恒虹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ENLAJB65,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77号沙子口创业园105-13室。

违法事实一:经对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该单位;联系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该单位已走逃失联。

违法事实二:该单位自成立以来未取得任何进项发票,却向青岛峰郓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泓广新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38份数电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62,546.19元,税额合计1,165,131.01元,价税合计10,127,677.2元,发票名称为经营租赁平地机、压路机、360挖掘机等;该单位存续期间无任何购进货物,但对外销售水泥、石子、油面碎石等建筑材料,对外租赁挖掘机、自卸车、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机械车辆,存在明显的有销无进情况。

违法事实三:经查询,该单位无银行账户,无资金交易流水;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关于依法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规定,认定该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处理处罚依据与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该单位开具的38份数电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罚款500,000元。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提示:企业应当确保购销业务真实、发票开具与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相符,并依法履行申报义务。无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的,无论使用纸质发票还是数电发票,均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除被处罚款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判例福州凯瑞隆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走逃失联企业取得虚开专票骗取出口退税1601.29万元被处1.5倍罚款并停止出口退税二年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税务机关已依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拟将该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案件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为福州凯瑞隆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YNWR65K,注册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2号楼1907室,法定代表人与文香。

案件性质:该企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并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6,012,855.97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相关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相关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相关公告的规定,对该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2,410,523.53元1.5倍的罚款3,615,785.30元,并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二年的处罚。

税务提示:出口企业应当规范留存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不得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出现走逃失联情形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告送达执法文书,并将其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相关联合惩戒后果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湖南宁乡“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案——骗取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并骗取政府奖励,数罪并罚获刑十四年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租用案外人名义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成立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某。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甲、乙两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已在国内海关出口货物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资料,伪造对应出口货物的外贸销售合同,通过10余家案外人公司为甲公司虚开货物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和境外公司进行虚假结汇。

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虚构公司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以甲公司、乙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两家公司在收到国家出口退税款后将资金转给上游虚开企业或转出。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两家公司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已被证实为非法“买单配货”。另查明,乙公司已申报未退税12万余元。

同时,李某某以两家公司名义,隐瞒冒用他人真实货物出口的事实,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机关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额设立的专项资金41.66万元。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外贸进出口奖励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具有主犯、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诈骗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余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5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66万元。

三、典型意义与风险提示

“买单配票”是不法分子通过购买他人出口货物信息(集装箱号、报关单等),伪造外贸合同、虚开进项发票、虚假结汇,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手法。本案提示外贸企业及出口服务企业,虚构出口业务不仅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若同时骗取政府财政奖励,还会构成诈骗罪并被数罪并罚,刑事风险极高。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9/14
来源: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判例成都某广告服务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无真实业务开具普票28份被罚22.5万元

一、基本情况

被处罚主体:成都市金牛区某广告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510106MAC2W51Q8Q;处罚文书:成税三稽税罚告〔2026〕108号;拟作出处罚决定时间:2026年10月15日之前。

二、主要违法事实

该服务部在2022年至2024年间,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优创艺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虚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金额合计2517311.88元,税额合计23203.12元,价税合计2540515.00元。

三、拟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该服务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225000元罚款。

四、权利告知

该服务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拟罚款10000元(含)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五、风险提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小微经营主体同样受发票管理规定约束。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仅要承担行政罚款责任,若受票方将其用于税前扣除造成税款损失,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判例宁波中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虚开普通发票157份票面累计900余万元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宁波中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昌泉;违法期间: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

二、案件性质

虚开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0.08万元,税额0.10万元;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3份,票面额累计497.11万元;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票面额累计424.54万元。

四、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甬税稽三税通〔2026〕20033号),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五、风险提示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虽不直接涉及抵扣,但受票方可能将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企业接受发票时应当核对开票方经营范围、业务真实性与票据内容的一致性。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判例青海全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案——虚开专票20份普票67份被罚30万元并移送司法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青海全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C675PQ8J;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4号楼11430室;法定代表人:郭绍凤。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8.02万元,税额1.98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票面额累计352.74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票面额累计162.10万元。

四、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风险提示

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均属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接受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9/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判例福州市捷鑫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走逃失联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被处1.5倍罚款并停止出口退税二年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市捷鑫荣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1REY2F;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38号天福大厦第十一层1008号写字间;法定代表人:于悦。

二、案件性质

该企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并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2143294.59元。

四、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规定,对该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5倍的罚款3214941.89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二年。

同时,税务机关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规定,拟将该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五、风险提示

出口企业应当按规定留存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确保出口业务真实、单证齐全。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除被追缴退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外,还将被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并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河北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三河市垚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帮助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三河市垚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来公司)违规帮助代理企业虚列成本导致代理企业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4年至2025年,垚来公司在为三河市久瑞通建材销售部等24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涉税服务期间,通过虚列成本等方式为代理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方案」,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4.62万元。在案件查办中,还发现三河市久瑞通建材销售部等24户个体工商户实际控制人都为王天宇一人,其通过拆分收入、骗享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52.25万元。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24户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账簿、业务合同等资料。核查财务账簿发现,24户个体工商户账簿资料成本明细账中无银行凭证、收据、出入库单据、工资、合同、结算单等任何原始凭证。垚来公司在无成本依据情况下,为24户个体工商户捏造暂估成本,并据此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垚来公司作出处以其代理个体户少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倍的罚款共计14.62万元的处罚决定。对24户个体工商户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0.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暂估入账」下暗藏的「偷税秘籍」。涉税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涉税服务,不得通过虚列成本等方式帮助代理企业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涉税中介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8/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1234567891011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