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存在一笔对外支付业务,向国外某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支付佣金,该项服务在境内消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答】

需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根据《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同时,在是否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规定上也有一定变化,根据《原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现在《实施条例》第四条,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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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22
来源:青浦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答疑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这些易错点别中招

【回答】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这些易错点别中招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26-01-23

  易错点一

  只要和残疾职工签了合同就可以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急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易错点二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易错点三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必须符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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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23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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