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资产评估师是否有义务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义务,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综上,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相关资料核查验证义务,同时委托人也应当对其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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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26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

答疑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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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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