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区分业务类型。根据2026年最新政策,核心规则如下:
一、无需立即缴税的情形(满足条件才触发纳税义务)
销售普通货物
预收货款时不缴税,纳税义务发生在:
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按约定付款日确认(即使未发货)
无合同或未约定付款日:货物发出当天
例外: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设备、船舶、飞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即需缴税。
未触发纳税条件的预收款
未开具发票、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发货前,仅挂账预收账款,不产生纳税义务。
——今天看到某专家的帖子,以上是否正确?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
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