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扎实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先后将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制糖、人造板制造、羽毛(绒)加工、蜜饯制作、水产品罐头制造、缫丝加工行业、棉纺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农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广东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我省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酱油、豆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核定扣除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豆豉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尚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或者产品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三)明确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


  (四)明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五)明确对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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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以往我省采取“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核定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申请,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汇总纳税范围、适用条件、纳税申报以及计税方法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增加了办税时间和行政成本,也容易引发税企争议。为规范我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税程序,更有利于服务纳税人,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适用什么情形?纳税人申请适用本《办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按照《办法》第一条规定,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纳税人可申请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有哪些?


  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并由核准机关核准。


  五、纳税人申请适用本《办法》的核准程序是什么?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人无论申请选择哪一种申报缴纳方式,均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由县级、市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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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5月,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12号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以下简称“修订协议”)。修订协议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取消香港注册税务师合伙人不得高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35%的限制;取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在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限制;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比照香港税务师在深圳前海片区登记从事税务服务。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了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第27项为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允许具有境外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税务专业人才按相关规定在深提供专业服务。


  为落实修订协议和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税务服务限制,促进深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进行修订,并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


  4.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


  三、主要内容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执业登记条件、资格确定、可从事的涉税服务范围、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相较于原办法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内地与港澳相关服务贸易协议要求,除原香港税务师外,亦允许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到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因此办法名称修改为《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取消香港税务师合伙人、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合伙人不得高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35%的限制;取消香港税务师、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在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限制。


  (三)为进一步鼓励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执业,《办法》取消资格考试,改为执业登记。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内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在深圳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四)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需登记注册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合伙人或股东至少应有一名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合伙人或股东之一应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计算税务师占比时视同内地税务师计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它相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各项监管制度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开展实名信息采集、业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和港澳税务学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就跨境执业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及时反馈。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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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年1月7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把在工厂加工制作好的装配式构件和部品,包括梁、柱、楼板、内外墙板、门窗、楼梯、连接节点、水暖电设备等运送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装配连接方式建造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文件。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2019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排部署,确保政策连续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发挥更大激活力和增动力,促进装配式建筑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二、制定依据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十三条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 ,第三条规定,“(一)强化用地保障。(二)加大财税激励。(三)完善金融服务。(四)加强科技支持。(五)减轻企业负担”。2019年1月,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以上法规为《若干政策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11条具体的政策要求和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政策引导。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要求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项目,应在项目计划、土地划拨或出让及规划设计要求中予以载明。


  二是对装配式建筑给予建设规费减免。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以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三是对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销售等环节给予政策优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其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可提前办理预售。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当资金计划紧张时可优先排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是对优秀装配式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于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政策资金补助。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相关内容解读


  (一)推广装配式建筑有什么好处?


  答: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据测算,通过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施工现场模板用量可减少85%以上,现场脚手架用量减少50%以上,抹灰工程量节约50%,节水40%以上,节电10%以上,耗材节约40%,施工现场垃圾减少80%,施工周期缩短50%以上。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是什么?


  答: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近期发展阶段,大力推广配式混凝土建筑,鼓励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采用围护墙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解决外墙外保温使用年限及开裂漏水防火的相关问题,实现外墙外保温与建筑同寿命,进一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三)《若干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若干政策措施》适用于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应在设计阶段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计算装配率,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或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127-2018)的有关规定。通过预评价的建筑项目,才可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四)办理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答: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提供以下资料:1.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2.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说明。3.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4.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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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免税力度,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年中,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将免征“两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年底。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仍比较严峻,小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为更好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税”政策再次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执行口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办理流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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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目的和要求


  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健全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其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保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新和统筹协调原则。其工作目标是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总结三年多的试点经验基础上,2020年9月1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明确列出了试点城市清单,要求试点城市要在市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基本医保参保人群的整体试点,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二、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各省在不增加试点城市基础上,国家已确定的试点城市要逐步实现市域内人群的全覆盖。我省成都市是国家首批试点城市,试点三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家的充分肯定和参保群众普遍好评。而省本级参保单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强烈参加试点的期盼和愿望,经过充分调研、科学测算和广泛意见征求,经省、市政府同意,省医保局联合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号,简称《通知》),在不新增我省试点城市情况下,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即“长期照护保险”,下同)制度试点范围,回应省本级参保人员的期盼,拓宽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长护险人员试点人群范围,总结积累试点经验,为国家进一步拓展有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作目标


  从2021年2月起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经办规程等运行实施,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实现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失能等级评定、经办管理、服务方式提供等方面完全保持一致。


  (二)明确了参保对象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步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参保人员纳入试点范围启动时,可自愿选择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已经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三)明确了筹资渠道及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费与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试点阶段通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账结构进行筹资,不新增个人及单位缴费。


  具体标准如下:


  1.?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账户划转费率0.1%;


  2.?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账户划转费率0.2%;


  3.?退休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划拨,财政按0.1%的费率按年度进行补助。


  4.单建统筹人员个人缴费。单建统筹人员无个人账户,允许其自愿选择个人缴费参加试点,个人缴费按统账结合参保人员对应的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由个人自愿缴费参保,其中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最低标准执行。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缴费责任与失能风险挂钩,依据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设置差异化的个人缴费标准,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财政对退休人员给予补助,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群体的帮助和关爱。


  (四)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治疗不能康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自愿提出失能评定申请,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2、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连续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2年(含)以上且累计缴费满15年。申请待遇时,连续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规定以每月0.4%的费率一次性补足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年限,补足后继续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断缴(含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在3个月以内补足缴费的,可继续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3、单建统筹人员无个人账户,需要个人自行缴费用参保,允许其自愿选择个人缴费参加试点。试点启动时未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单建统筹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一次性补缴当年长期护理保险费,补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超过时限后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申请待遇的,应按照前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2021年2月前,已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21年2月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受第二条规定的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五)其他经办管理有关问题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评定、服务供给、待遇支付及经办管理,按照成都市现行试点政策规定执行,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经办管理。


  关于基金划拨及管理、参保缴费等有关问题,将在本通知配套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四、实施时间


  通知实施时间为2021年2月1日。


  五、关于异地居住人员长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


  目前,在全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仅有30多个城市,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全国统一失能评定标准,所有试点城市均未将参保但居住在异地的人员纳入待遇保障范围。随着试点深入,国家将逐步研究有关异地居住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问题。鉴于成都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三年多来,未开展过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的失能评定受理工作,国内也无异地失能评定先例可循,因此,省本级参加成都市试点范围,按照成都市现有试点政策规定,先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施行。下一步,省、市医保及有关部门将共同研究,按照分步实施原则,逐步推动开展受理异地失能评定,解决异地居住失能人员待遇申请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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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新变化,积极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新需求、新期盼,进一步调整拓宽“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税费事项范围,重新梳理编制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二、公告内容


  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清单内的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


  本公告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基础,融入了我省服务纳税人的创新举措,业务覆盖面更广,网上办理率更高,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公告实施更有利于纳税人办税,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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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一是在微观层面,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据相关地区调研统计,2011—2018年间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其中,2018年减免1035亿元,较2011年增加640亿元,年均增长近15%。二是在中观层面,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优化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体现创新、绿色等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有力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三是在宏观层面,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处于全国前列,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出台《目录》的背景情况。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对西部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西部地区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增强西部经济新动能和竞争力。


  为更好适应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委牵头启动了《目录》修订工作,组织有关方面深入梳理评价西部各省(区、市)《目录》(2014年本)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修订思路和初步建议,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40个部门、16个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我委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并再次与有关方面作了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经报国务院同意,我委于近期修订出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力求政策一致性与精准性、连贯性与时效性、国家要求与地方诉求有机结合,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此次修订出台的《目录》(2020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目录》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时,《目录》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和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


  问:此次修订的重点方向有哪些?


  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问:《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目录》特别是第二部分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自2014年10月以来,各有关地区立足本地实际,建立了有效的执行机制,《目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同时,根据地方在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提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研究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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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问题,规范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


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3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实施前,我省(不含宁波)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四、文件术语释义


加快发展地区,是指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丽水市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松阳县、遂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26个县(市、区)。


五、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通知》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给予20%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再按照50%、其他地区40%予以补助”的政策。《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补缴责任。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断保,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二)明确各级财政的补助范围及标准。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给予20%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再按照50%、其他地区40%予以补助。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明确补助资金的预拨及结算方式。


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补助方式。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分年预拨,2022年进行结算。


(四)明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对补缴所需资金不得挂账处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权益。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完成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五)明确工作纪律。


指出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将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加责任。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62;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系电话0571-87665864;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0213;省人力社保厅,联系电话0571-85112303;浙江省税务局,联系电话0571-87668533;省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571-851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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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2020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核定的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通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有关征收标准,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规定,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全文共有3条规定:


  (一)关于征收标准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关于申报缴纳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缴费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风险准备金。


  (三)关于宣传辅导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公布办理渠道,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三、施行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2020年第四季度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的时间为2021年1月7日。据此,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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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地省级税务部门需商省财政、商务部门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具体的免税管理办法。为落实该项工作,2019年1月安徽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合肥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随着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2019年12月以来,芜湖市和安庆市先后获批为综试区,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统一省内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1.《办法》第一条明确文件依据。


  2.《办法》第二条明确免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


  3.《办法》第三条明确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1.《办法》第四条明确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


  2.《办法》第五、六条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申报时间和申报表填写要求。


  3.《办法》第七、八条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核算要求及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明确管理要求


  《办法》第九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四)明确施行时间


  《办法》第十条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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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需确定四川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采集、分析省内部分汽车生产企业车辆成本利润率,同时参考其他省(市)确定的成本利润率,将四川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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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存量房交易涉及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征纳矛盾相对集中,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认定意义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皖价证〔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明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发生时的管理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交易,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有十三条。


  (一)第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的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存量房的概念。


  (三)第三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概念和发起人范围。


  (四)第四、五、六、七、八条,明确了处理计税价格争议的程序、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的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和应出具的文书。


  (五)第九、第十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的后续事项管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纳税人对复核后确定的价格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第十一条明确了价格认定涉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七)第十二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八)第十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执行日期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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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依据公告内容,省局与省财政厅共同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青岛)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有奖发票活动。活动推行至今,对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起到了较强的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有奖发票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发展,经研究论证,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起,对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明确了对有奖发票奖项设置优化调整的内容。为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参与有奖发票活动的积极性,提升活动实施效果,对有奖发票奖项设置进行优化调整,适当提高10元以下奖项的即开即奖中奖率,适当减少定期摇奖奖项个数并降低各奖项中奖金额,调整后奖项设置变为:


  (一)即开即奖。保留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5个等级奖项,适当提高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中奖率。


  (二)定期摇奖。每月开奖一次,设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明确了有奖发票活动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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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目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正确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按照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海南省、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认真咨询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积极听取基层政府部门、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9月1日至10月15日,我们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们都积极研究采纳。《产业目录》成稿后,我们还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产业目录》报请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问:《产业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内资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适用于外资企业)。


  二是产业条目多、涵盖行业范围广。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加上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基本涵盖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我们还将适时对《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三是重点突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据此,《产业目录》中的新增目录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行业纳入,比如旅游演艺、高端专业医疗、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等。同时,考虑到海南的产业特色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把与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的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等。


  问: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


  答:《总体方案》提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原则上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问:涉及《产业目录》相关业务的企业,是否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企业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以《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3.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4.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的企业,只有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


  问:《产业目录》的实施期限是怎样的?


  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据此,《产业目录》实施期限与政策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问:《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是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海南省是《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目录》进行判断。如出现难以准确判定的情况,可由海南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界定,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考虑到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属于新业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商有关部门对其范围进行解释。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海南省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方案,确保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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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市场主体复苏,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在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时,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紧扣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支持企业保供稳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金融纾困力度,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企业服务。二是支持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去年12月底以来,市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关切,抓紧开展政策调研,通过专题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调研了解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政策诉求,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政策措施》在区域上,突出对管控区域的支持。在主体上,突出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在行业上,突出对商贸、住宿、餐饮、工业“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的助力。同时,兼顾普惠性,在稳就业、降成本、企业融资等方面覆盖和支持更多企业,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类企业在沈阳发展。三是体现政策综合效应和力度。对照和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援助企业政策措施,参考借鉴各地已出台政策,紧密结合沈阳实际,研究制订了一揽子综合政策,着力打好政策组合拳。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分为6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共计25条。


  第一部分,支持企业保供稳供。一是对重点管控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实体经营企业,按经营面积给予补助。二是对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厢式移动售货车企业,按车次和天数给予补助。三是对利用线上订单、线下配送方式向管控区内居民提供保障的平台和企业,按每单2元进行奖励。四是对2020年“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补助。五是对2020年度“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按销售额或销售量给予补助。


  第二部分,帮助中小企业稳定生产。一是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2020年实际完成投资的5%给予补助。二是对减免入驻小微企业租金的“双创”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三是对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免收罚息等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第三部分,着力做好稳岗就业。一是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同时,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政策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二是对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三是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对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四是2021年开发1000个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五是发展共享用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场网络招聘会。


  第四部分,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一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省统一部署,从今年1月1日起调低电价,预计可为企业降低电费成本1.01亿元。二是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可以缓缴企业、个人医疗保险至3月31日。三是对户外广告设施企业分类减免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费用。四是对社会化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减免一季度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五部分,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一是继续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贷款,人民银行可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地方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激励。二是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支持工具给予贷款本金40%支持。三是扩大“助保贷”合作银行范围和规模。将推动“助保贷”合作银行从现有的5家继续扩大。通过建立信保基金,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四是鼓励银行机构稳贷续贷。要求对暂时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对企业续贷时利率水平不高于原水平。五是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分类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第六部分,强化服务企业和问题解决。一是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留工稳岗促生产。总工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慰问留沈过年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好企业水电气热等各项生产要素。二是支持重点快递物流企业的销售网点,在室外有序堆存周转货物,方便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分拣作业。三是组织工业、商贸、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分行业的企业问题解决机制,推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方面问题。


  最后,在政策执行期限方面,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策释义及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第1条-第3条:2021年1月2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我市皇姑区明廉地区为重点管控封闭区域。为保障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生活需求,增强打赢疫情阻击战信心,市、区两级政府动员鼓励重点管控区域内商场、超市(含生鲜超市)、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对管控区域内居民开展生活物资保供稳供工作,同时,组织线上网购平台向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网络购物保障,直至1月17日解除管控。期间,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克服用工紧张、货源组织难、极寒天气等不利因素,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持续组织保供力量,较好地完成了疫情重点管控区域内生活物资保障任务,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市政府对上述连续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降低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保供稳供成本。


  政策联系人:第1条、第3条 市商务局 范孝宽22722104,王海庚23768092;第2条 市商务局 孙志永22741589.


  第4条:为进一步发挥“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需求的作用,推进“菜篮子”稳产保供工作,对“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进行资金补助,每家补助1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建设等工作。


  政策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 蔡东 82703838.


  第5条:在全市疫情防控重点管控期间,为进一步保障市场供应,全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加强产销对接,多方筹措货源,加大市场生活物资投放力度,较好地保障了全市“菜篮子”市场稳定供应,为全市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此,市商务局对2020年度“沈阳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中的线下实体企业(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联系人:市商务局 范孝宽22722104,王海庚23768092.


  第6条:本条政策在我市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基础上,对“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降低了门槛,由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降低为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对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省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二是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较高资信等级,近三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三是符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实施的生产线调整、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等技术改造方面的相关要求。同时,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 高健 86589556.


  第7条:本政策针对市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给予资金补助,着力减轻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压力。示范基地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省、市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2017年-2020年)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二是2020年以来,对入驻小微企业已实施减免房屋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 高健 86589556.


  第8条:本政策针对《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324号)第一项:“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进行了延续,市政府设立500万元奖励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压力。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应为沈阳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银行及城商行在沈分支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二是驻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到期的,办理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累计至2000万元(含)以上。四是延期贷款不改变企业贷款质量分类形态,本金额度不低于原贷款额度,利率不高于原贷款利率并免收罚息。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 高健 86589556.


  第9条: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尽可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4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单方面违背相关规定同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文件精神,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姜哲玉 22855266,潘勇 22539041.


  第10条:按照全市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市人社局将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或岗位工作需要,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等项目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其培训补贴资金可用于就地过年农民工生活补助。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栾春燕 22899138.


  第11条:为保市场主体、稳就业岗位,助企纾困,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措施,对受冲击大、生产经营恢复慢的中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和群体加大帮扶。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对相关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其中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陈希光 31401545


  第12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32号)。主要招录对象为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人员主要从事基层服务工作,如: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等基层公共岗位。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郭一楠 31407016.


  第13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互助、职工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共享用工”方式,对劳动力暂时过剩的企业与劳动力紧缺企业之间进行用工调剂,促进人力资源合理调配,缓解企业用工压力,稳定劳动者就业岗位,助力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 郭一楠 31407016.


  第14条:依据《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740号),2021年1月1日调整后新电价自动生效,工商业企业不需要任何操作,自动执行新的电价标准。


  政策联系人:市供电公司 王英新 23154916.


  第15条:对2021年1月31日前不欠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2021年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以延期补缴,补缴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断缴期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个人账户暂停划账,单位补缴到位后补划。


  政策联系人:市医保局 唐东兴 62161489


  第16条:减免对象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业经审定通过设置规划的广告牌、电子屏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个人)。经营性设施:系指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个人)为其他单位(个人)有偿发布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发布自身企业经营内容相关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同时,为其他单位(个人)有偿发布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非经营性设施:系指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个人)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的外立面设置的只发布与自身企业经营内容相关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政策联系人:市执法局 杜学智 23987108.


  第17条:社会化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指土地性质是划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产权归属国有、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的人防工程。同时,该工程已同市人防办签订使用合同,按时缴纳使用费。


  政策联系人:市人防办 张立 22575211.


  第18条: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资金激励,提高金融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谷雨饶 22838572.


  第19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法人银行贷款本金的40%作为优惠资金支持。放贷法人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谷雨饶 22838572.


  第20条:“助保贷”是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办理,以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目前沈阳区域内合作银行包括: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和沈阳农商银行。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于2019年开始学习借鉴苏州模式,搭建沈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其中,信保基金作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核心政策工具,目的是为中小企业解决纯信用类贷款。基金以风险分担的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以保证担保和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类保险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照贷款本金的 65%︰20%︰15% 的比例共担风险。


  政策联系人:市金融发展局 杨英 22721451.


  第21条: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利率水平按照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减点执行。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谷雨饶 22838572.


  第22条:依据2020年11月省财政厅、省金融局出台《关于公布辽宁省(不含大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辽财金〔2020〕312号文件精神,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提振民营和小微企业信心。


  政策联系人:市金融发展局 吴新竹 22724814.


  第23条:日前,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印发通知,于1月21日至3月底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鼓励引导农民工等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年。通知强调,行动期间,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其中一项是送温暖留心,组织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和集体过年活动,鼓励企业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安排文化娱乐活动,落实好工资、休假等待遇保障,餐饮商超、医疗卫生、治安消防等服务供应不断线,让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春节。


  政策联系人:总工会 樊喜武 22853655.


  第24条:疫情期间,考虑到作业人员安全性,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允许快递物流网点将货物由室内相对封闭空间转移至室外空间开展分拣作业。


  政策联系人:市执法局 杜学智 23987108,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2820122


  第25条:为深入落实“一联三帮”要求,由市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结合已有的“万人进万企”等活动,建立完善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征集企业政策诉求和问题,进一步帮助企业落实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


  政策联系人:市营商局 唐彦清 83962593


  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事宜,请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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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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